近日,维赛新材因IPO失败起诉竞争对手天晟新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索赔8020万元一案引发广泛关注。作为国内首例因IPO受阻而反向追责的典型案例,此案为拟上市企业敲响了警钟: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防范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如何识别并反制恶意诉讼?本文从法律实务视角剖析核心争议,并提出系统性应对建议。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维赛新材与天晟新材同为高分子发泡材料领域的竞争者。2023年3月,天晟新材在维赛新材IPO关键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9860万元并要求销毁库存产品。后维赛新材IPO进程因“重大诉讼风险”多次受阻,最终于2024年4月撤回申请。随后,维赛新材以“恶意诉讼”为由反诉天晟新材,主张其滥用诉讼权干扰商业竞争,索赔8020万元。争议焦点在于:
- 何种诉讼行为构成“恶意”?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恶意诉讼需满足四项要件: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明知权利存在瑕疵、具有不正当目的、损害与因果关系成立。
- IPO失败与诉讼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 维赛新材需证明其IPO终止直接源于天晟新材的诉讼。但法院可能综合考量企业自身因素(如财务数据下滑、客户集中度过高等),因此因果链的构建需依赖充分证据(如交易所问询函、保荐机构意见等)。
二、拟上市企业的风险防范与应对策略
(一)事前:构建知识产权防御体系
- 核心技术自主化与专利布局
- 在IPO筹备阶段,企业需全面梳理核心技术专利,排查潜在侵权风险。对于关键产品,应提前申请专利组合,覆盖核心技术及衍生应用,形成“护城河”。
- 参考敏芯股份案例,通过技术分析报告、FTO(自由实施)检索等方式,确保核心专利的稳定性。
- 建立诉讼风险预警机制
- 监测竞争对手专利动态,尤其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因无需实质审查,易被恶意抢注)。
- 聘请专业团队定期评估诉讼风险,制定应急预案,例如提前储备专利无效证据或反制诉讼策略。
(二)事中:多维度应对诉讼冲击
- 快速反击:专利无效宣告与不侵权抗辩
- 若遭遇专利诉讼,应立即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维赛新材通过无效天晟新材专利成功驳回原诉,即为此类策略的典型。
- 结合技术特征比对,主张不侵权抗辩。例如无锡中院在灵某公司案中,因被控产品缺少专利必要技术特征而判定不侵权。
- 灵活运用和解与许可谈判
- 在诉讼成本与IPO时间窗口的博弈中,和解或专利交叉许可可能更高效。例如昱能科技通过和解协议消除上市障碍。
- 信息披露的合规与技巧
- 如实披露诉讼进展,但避免使用“恶意诉讼”等定性表述(可能构成商誉损害)。
- 通过专业法律意见书向监管机构说明诉讼影响,如纵横股份“带诉过会”的成功案例。
(三)事后:反制恶意诉讼的法律武器
- 提起恶意诉讼损害责任之诉
- 对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
- 诉讼时机与IPO进程的关联性证明;
- 异常高额索赔或重复诉讼记录。
- 若对方行为符合恶意诉讼要件,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主张侵权责任。灵某公司反诉金某公司获赔40万元即为例证。
- 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对方专利无效宣告决定书;诉讼时机与IPO进程的关联性证明;异常高额索赔或重复诉讼记录。
- 申请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
- 通过冻结对方账户或限制其滥用诉讼行为,降低己方损失。维赛新材冻结天晟新材非主要账户即为此策略的初步尝试。
三、司法实践对恶意诉讼的裁判趋势
近年法院对恶意诉讼的认定趋于严格,但亦呈现以下趋势:
- 权利基础稳定性为核心:若专利权经无效宣告或评价报告显示明显瑕疵,则更易被认定为“恶意”。
- 诉讼目的的商业竞争性需结合证据:单纯打击竞争对手的动机不必然构成恶意,但若叠加权利瑕疵、异常索赔等情形,则可综合认定。
- 因果关系需具高度盖然性:IPO失败需排除企业自身经营问题的影响,如维赛新材的财务数据波动可能削弱其主张。
四、结语:回归商业本质,以法律为盾
维赛新材案揭示了拟上市企业面临的“专利狙击”风险,但也提供了反击路径。企业需以知识产权合规为基石,构建攻防一体的法律策略,同时保持与监管机构、投资者的透明沟通。唯有将法律武器与商业智慧结合,方能在资本市场的博弈中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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