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港交所投诉:长安民生物流定增或损害公众股东权益,违背公平原则

尊敬的港交所及诸位领导

我是子沐研究,是一家为投资者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近日,我们发现,长安民生物流(01292.HK)的定增存在严重问题,侵害了公众股东的利益。

在我们服务的投资者中,有该公司公众股东。因此,我们受其委托,特向港交所递交举报信,对此事进行说明,同时希望港交所监管。

第一、涉及严重侵蚀公众股东权益

公告显示,长安民生物流的定增价格为每股2.78港元。这显然是根据该公司二级市场交易确定的。表面看,符合市场化定价的要求。但是,该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为12.4151元(2024中报),定增价格相对于每股净资产折价率达到77.60%。

对公众股东来说,该公司最大的价值是分红收益,而以大幅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定向发行股份,相当于直接稀释了公众股东的红权益。我们通过模拟“定增后再分红”发现,稀释比例接近20%,可以确认该定增方案是严重侵蚀公众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央企能否违背国资委原则?

长安民生物流的第一大股东是长安汽车集团,其控股大股东是中国兵器集团,而参与此次定向增发的机构是南方资产,也是中国兵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因此,长安民生物流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大股东是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作为国有企业,能否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尤其是大幅低于每股净资产进行定增?而且定增的对象还是其全资子公司。

我们了解到,港交所的定向增发规则中,并没有禁止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定向增发再融资,但是“根据我国国资委的监管原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这一原则在实践中被广泛遵循。港交所是否也遵循这一原则进行监管呢?

第三、是否违背交易所公平原则?

港交所在履行职责时,是否要履行公平原则,是否要必须按公众利益行事,是否要对所有市场参与者一视同仁,提供平等的机会,并确保交易的公正性。

而通过低价定增,稀释公众投资者的分红权,是不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以极低的价格向单一投资机构进行定增,是否违背的平等权?而且该机构还是第一大股东的关联公司。

就以上三点,我希望港交所能够履行公平原则,对长安民生物流的此次定向增发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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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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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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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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