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贷款回购也是一种变相减持

今天中国证监会主席鼓励企业进行回购,可这为什么是一种变相减持呢?

子沐研究认为,这不仅是一种变相减持,更是一种变相多次减持。因为减持只是一锤子买卖,还要通过送股,转股的方式获得股份,这样就稀释了股票的价格。

而上市公司用贷款来回购,用的不是自己的资金,而且贷款的利率情况尚不情况,以下是企业的4种贷款利率:

1、企业经营流水贷,年利率最低3.4%左右,一年期先息后本。

2、企业税贷,年利率一般在3.6%——4.2%,一年期先息后本。

3、企业房产抵押贷款,年利率在2.8%——3.5%,3——10年先息后本。

4、企业发票贷,年利率在5%——18%,1年期先息后本或1——3年等额本息。

5、创业贷,年利率2.5%左右(政府贴息后),3年期先息后本,季度付息。

那么,企业回购贷,增持贷的利率该是多少呢?不过,无论多少,只要企业以高于贷款利率的股息率进行分红,不就是等于超额从未分配利润中拿走钱了吗?虽然这钱要分给银行一部分,但是这毕竟带来的额外的收入,而且还免税。企业实际控制人自己增持,也是如此。

减持的本质就是套现,而回购贷,增持贷是利用银行的资金套取公司未分配利润,本身也是一种套现。那不就是一种变相的减持吗?

而且,贷款不用还吗?还贷的时候不卖股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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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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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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