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证金牛座报道,记者日前从业内独家获悉,北京证券交易所近日在业内通报了一起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违规案例。据悉,此次违规主要涉及某主承销券商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期间,存在通过其他账户违规交易发行人股票的行为,该券商被北交所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通报显示,A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或发行人)股票近日在北交所上市并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B证券公司)为其主承销商。根据规定,上述超额配售选择权由B证券公司负责实施,期限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北交所监管发现,B证券公司于发行人股票上市当天,使用证券账户(非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交易A公司股票200股,成交金额1.4万元。B证券公司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期间,通过其他账户交易发行人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北交所对B证券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现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开立专用账户(以下称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通过该账户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买入该只股票,不得通过该账户买卖其他证券。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账户。获授权的主承销商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不得使用该账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者通过他人账户交易发行人股票,主承销商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除外。
超额配售选择权在实务操作中也被称为“绿鞋”机制,因美国绿鞋公司在1963年IPO时使用而得名。绿鞋是发行人根据承销协议赋予承销商的一项权利,是一种弹性机制安排。获得此权利的承销商可按照同一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15%的股票(以下简称“绿鞋规模”),至于最终超额配售的结果则视市场情况在后市稳定期(一般为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结束后确定。
具体来看,在股票上市后的后市稳定期内,如果股票二级市场价格高于发行价,则承销商可以行使绿鞋,要求发行人增发相应数量的股票,从而增加二级市场供给;如果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较弱,承销商将动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上购买相应数量的股票,减少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数量,以支持股价表现。这样看,在配合适当的交易策略时,绿鞋机制的行使可在一定程度上减缓股价下跌或使股价维持在不低于发行价的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绿鞋”机制在A股市场并非新鲜事物。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证监会便颁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开始在A股市场推行“绿鞋”机制。2006年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就有关于“绿鞋”机制的相关规定,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此后,2013年12月重新颁布、2018年5月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也一直保留“绿鞋”机制。但因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彼时A股市场采用该机制进行IPO的公司并不多。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改革和发展,尤其是科创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继设立,绿鞋机制作为重要的市场稳定机制之一,被更多地在新股发行中采用。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均对绿鞋机制的实施作出了详尽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绿鞋机制在新股上市初期为市场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垫”,有助于防止股价出现大幅波动。对于发行人而言,可获得更多融资;对于承销商而言,可获得更多承销费用或二级市场收益;对于投资者而言,可减少新股价格下跌带来的损失。这对于维护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科创板等新兴板块,绿鞋机制的引入更是为市场注入了信心,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绿鞋”机制虽有其积极作用,但也潜藏着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具体而言,它可能诱使那些股权结构本就失衡的发行人进行过度融资行为,进而加剧了资本市场的资金分配不均,还可能为承销商及机构投资者提供市场操纵的便利条件,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对于参与其中的中介机构而言,它们的自律与合规性变得至关重要。中介机构必须平衡自身利益与市场整体健康之间的关系,确保“绿鞋”机制的实施不会偏离其初衷,即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不仅考验着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也对其内部治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中介机构需加强自我约束,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促进“绿鞋”机制在促进市场效率的同时,避免潜在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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