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章43条” 私募信披再迎新规 主要内容涉及6大方面

7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文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

《信披规定》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涉及六大方面:

(一)总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信息,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明确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备份。

(二)信息披露一般规定。明确信息披露对象、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在发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向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增加信息披露内容,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三)差异化信息披露。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差异化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要求和底层资产披露的特定安排。明确涉及未托管等情形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审计要求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面审计要求。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净值等复核审查,以及发现特定风险情形下的投资者提示和报告要求。

(四)信息报送。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临时和专项报送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五)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明确建立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基金信息的管控、妥善保存有关文件资料等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和实际控制人配合履行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义务。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对违反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规定的处理处罚。

中国证监会在《信披规定》起草说明中表示,2023年9月实施的《私募条例》,对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处理处罚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是掌握行业运行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落实《私募条例》要求,中国证监会总结了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实践经验,起草形成《信披规定》。

华南某私募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私募行业的发展壮大,行业内的各种乱象也频繁发生,特别是近一年以来接连发生的私募跑路事件影响非常恶劣,其中涉及的多层嵌套、净值造假、托管缺失等也让私募信披问题备受关注。本次《信披规定》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行为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私募相关机构在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方面的行为,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

上海某头部私募相关人士表示,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其实是好事,大家对照着来规范和调整就可以了。《信披规定》中的大部分内容在此前发布的私募相关规定中其实也有要求,所以对公司来说影响不会太大。征求意见稿和新规正式实施期间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公司也会认真对照相关新规的内容进一步查漏补缺。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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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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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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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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