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错误+股权代持 北交所IPO公司科伦股份被出具警示函

◎7月5日,科伦股份及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志奇,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牛淑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民强,时任监事牛清江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违法违规事项包括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存在错误,股权代持。

◎科伦股份于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主要从事棚膜、地膜等农用塑料薄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值得一提的是,就在6月29日,北交所刚刚受理了科伦股份的IPO申请。

每经记者 范芊芊    每经编辑 张海妮

7月6日,新三板公司科伦股份(NQ832093)披露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由于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存在错误及股权代持,河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科伦股份于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主要从事棚膜、地膜等农用塑料薄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6月29日,北交所刚刚受理了科伦股份的IPO申请。

因股权代持等被河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7月5日,科伦股份及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志奇,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牛淑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民强,时任监事牛清江收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违法违规事项包括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存在错误,股权代持。

图片来源:公告截图

在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存在错误方面,公司未按业务实质对原控股子公司科伦锦泰(北京)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锦泰)2020年、2021年开展的经销聚乙烯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存在错误,2020年度收入、成本错报金额均达到8亿元,2021年度收入、成本错报金额均达到12.2亿元。

4月24日,公司发布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公告,将2020年、2021年的聚乙烯贸易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当年度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成本进行了相应调减。

股权代持方面,2014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公司挂牌及定向增发时,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民强,时任公司监事牛清江,与多个自然人形成股权代持关系,致使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不真实。

3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东股权代持及解除的公告,发现董民强、牛清江等7名员工曾存在股权代持问题,系相关人员个人行为,相关股权代持均已解除。

正在冲刺北交所IPO

科伦股份于2015年在新三板挂牌,主要从事棚膜、地膜等农用塑料薄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值得一提的是,就在6月29日,北交所刚刚受理了科伦股份的IPO申请。

按照科伦股份在招股书(申报稿)中的说法,公司农膜板块产销量在国内排名前列,子公司河北润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木塑装饰材料以及木塑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农用薄膜产品主要包括PO膜、POD膜等多个领域产品系列,木塑门产品主要包括木塑复合室内套装门。

从业绩表现来看,科伦股份的营收在2022年有所下滑,2020年-2022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18亿元、2.6亿元和2.53亿元,归母净利润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同期分别为2329.23万元、3128.97万元和3378.68万元。

对于2022年营收下滑,科伦股份在招股书(申报稿)中称,主要是2022年其他业务收入下降,2020年及2021年,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子公司科伦锦泰从事的聚乙烯贸易业务,2022年公司已经不再控制科伦锦泰,未产生聚乙烯贸易收入。

此外,在内部控制方面,除了股权代持,科伦股份还在招股书(申报稿)中披露称,2020年-2022年,公司还存在现金收款、个人卡收付、第三方回款、转贷等不规范情形,为此公司也进行了整改,并制定或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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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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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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