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收取挂牌公司2023年度挂牌年费的通知

股转办发〔2023〕45号

各挂牌公司:
依据《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以下简称《收费通知》)的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约定,挂牌公司应当向我司缴纳挂牌年费。现将挂牌公司缴纳2023年度挂牌年费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含)前已挂牌公司。不包括:1.2023年1月1日后挂牌且挂牌年费已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的挂牌公司;2.注册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5个民族自治地区的挂牌公司;3.2023年6月16日(含)前已受理终止挂牌申请的公司。
二、缴费期限
2023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缴纳。
缴费日期以银行收款回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缴费金额
2023年挂牌年费以挂牌公司2022年末的总股本及《收费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计算收取依据。各挂牌公司2023年度应缴纳挂牌年费具体金额见《挂牌公司2023年度应缴挂牌年费明细表》(附件1)。
四、缴费方式
为方便挂牌公司年费缴纳,我司在官网平台开通了“在线缴费及开票信息填报”模块,实现了线上缴费和线下缴费并行。线上缴费和开票信息填报的具体操作方法详见《2023年挂牌年费缴纳及发票申请操作手册》(附件2)。挂牌公司如需线下缴费,仍可通过银行汇款方式缴至下列账户:
账户名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327265303279
五、注意事项
(一)挂牌公司务必在缴费前登入官网平台或通过主办券商填报开票信息。
(二)挂牌公司原则上须通过本公司账户缴纳年费,我司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抬头将与挂牌公司名称保持一致。确因公司账户问题,无法实现对公转账的,代缴人必须备注公司全称及证券代码。
(三)请各挂牌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仔细核对缴纳金额及汇款账户信息,按期足额缴纳挂牌年费。对于多缴纳挂牌年费的,多缴部分可申请退回或抵缴下一年度挂牌年费,未提出退回要求的视为同意抵缴。
逾期缴纳的,我司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的约定,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经催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缴纳的,我司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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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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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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