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探索

来源:《现代企业》

作者:李珊珊,北京北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是我国股权投资核心主体之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认为是国有企业投融资创新的全新方向。

一方面,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方式,能够大力拓宽融资的渠道,扩大国有企业的生产规模,所带来的先进企业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无疑会推动国企改革发展。另一方面,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在投资层面上建立了较为灵活的加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市场化程度较高,显著提升国企的运行效率,完善国企的投资和运行管理制度,规范国企治理制度,优化国企内部的治理结构。

因此,近些年来,国家不断加大股权投资的关注度,制定和颁布相关利好政策,鼓励股权投资发展,鼓励国有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筹集股权资金,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水平。国有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从投资角度方面入手,灵妙地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操作,结合市场机制完善运作机制,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提升投后管理的水平,明确投资方向,创新投资模式,规范监管方式,提高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完善国有资本的布局。

1、改进我国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的意义分析

1、增强我国国有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支柱,在资产占有量与资金实力方面都是相对雄厚的。

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越来越受到重视。传统的生产型增值是国有企业创造价值的主要方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完善,国有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创造价值也成为重要的实现路径。一些金融类国有企业或者大型国有企业专门成立了投资公司,专注于通过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方式来创造价值。

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营,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间接投资范畴,但与纯粹的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有所区别,投资公司往往是针对某个行业或者某个企业,甚至是某个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活动。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做好行业或者领域的聚焦是必要的,因为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跨度往往较大,投资分析决策者不可能同时对诸多的行业或者细分领域有很深刻的了解,同时,如果资金停留的时间相对较长,资金管理的目标包括其时间价值的实现。

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到账情况和项目对资金的使用需求预计来确定资金管理的具体目标,提升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2、发挥国有企业多形式参与资本市场能力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起步较晚,相对于传统发达国家来说,发展水平还不高,总体发展程度还不充分,但对于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已经非常明显,实体经济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相关私募基金的支撑。作为传统融资方式的有效补充,私募基金的出现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直接的金融支持,特别是在诸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中,其发挥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对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投资公司而言,选择自身相对熟悉的产业领域,积极参与资本市场,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对于新兴产业进行投入,也符合当前引领技术发展的社会趋势。

3、进一步完善国有投资类企业风险管控能力

资金是私募基金的关键基础,没有资金的私募基金是不可能出现的,也不能发挥任何的引导产业和企业发展的作用。评估的重点在于其是否有能力进行相应的出资,这种评估并不仅仅是集中基金设立的初始阶段,也不仅仅是局限于某个时点,而是贯穿到项目投资到收回的全过程。

投资活动是私募基金的核心工作内容,也是私募基金管理者的职业,是为私募基金出资者带来投资收益的重要基础。退出是私募基金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避免退出的风险,传统的方式是寻求项目相关方的收益兜底或者回购担保,但是这种明股实债的方式已经逐步受到了诸多的限制,不能成为未来可持续使用的方式之一。随着我国针对基金保底收益的限制,基金所投项目的效益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能够找到好的投资项目以及做出相应的决策,已经成为当下私募基金管理和风险管控的核心内容。

2、我国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问题分析

1、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

有些国有企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的运作机制较为低效,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干预程度较大。并且由于国企的管理层有不同的行政级别,在评价管理层的政绩和收益时,通常是通过管理层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产生的影响来评判的,这种评价方式不利于某些具备长期收益的投资项目,容易使国有企业错失投资机会,间接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国企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投资规模、投资金额、投资环节要求都是相当严格的,而一般的基金投资大多是以收益为首要衡量标准,所以在实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内外部各种因素的约束,产生较为不利的影响。还有些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运营较为复杂,审批流程较为漫长,比如在基金退出环节,通常需要先由各级行政单位、国有企业、政府部门进行全面和严格审查,再出具相应的退出决策报告,整套程序审批下来容易损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投后管理工作不够深入

由于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面的思想意识较为落后,投后管理工作不够深入,难以优化公司的资产投资方式,也难以很好地执行富有科学性的投后管理,缺乏独立的投后决策机构,缺乏投后管理绩效考核,无法充分发挥国企的价值。

3、监管力度不够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当中,仍存在严谨过度、参与方过多等监督管理问题,造成国有企业活力不足。并且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监管体系不够科学合理,难以全面约束员工的投资行为,可能会发生不法投资行为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出资人的利益,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再加上当前国内资本市场的经营发展还不够成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造成相关专业性人才储备不足、技术研究水平较低等。

4、投资方向与模式比较受限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方式在我国的起步和发展时间较为短暂,长期的计划经济使我国的经济运作难以真正意义上实现市场的稳步运行,资本市场成熟度不够,优质投资项目数量较少,培育定位不明确,因此,不少国有企业的投资方向与模式比较受限,投资项目源定位不足,不利于多元化业务的挖掘。

3、加强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采取的措施

1、结合市场机制完善运作机制

国有企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当中,应当通过结合市场机制完善运作机制,提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及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的效率,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性,并且保证投资的盈利性。

因此,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需要基于一个较为成熟的组织,需要法律的框架支撑,方可正常运作,因此,国有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组织形式,充分融合公司的利税和资本市场的投资操作模式,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由公司制、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三部分组成,均需法律基础来支撑和引导,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和价值。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来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每个投资者都是国有企业的股东,都可以依法行使基本的权利,包括决策权、参与权、收益分配权等,并且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但是倘若承担的责任超过了投资者的出资额,则可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定期召开的股东大会当中,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应行使最大股东的权利,而各投资者可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参与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有助于合理和高效地配置公司的管理资源。

其次,国有企业应当提升基金经理人的专业性,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契约化管理,并且创办更多的专业培训讲座,加大专业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薪酬分配机制和奖惩机制,加大收益分享,探索市场化的选人用人理念,吸引更多的专业性人才加入其中,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和人才动力。

再其次,国有企业可建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完善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聘请专业性投资行业的专家参与到投资决策环节当中,也可以邀请相关政府人员加入到投资决策当中,制定委员会制度,平衡投资和监督管理之间的关系,避免在投资决策阶段产生过多干预,使国有企业有力把握投资的时机,防止投资项目流失,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

2、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提升投后管理的水平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力度,在投资过程当中,选择科学可行的投资项目,签署合同或者协议,加强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通常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过程分为两个环节。

投资项目选择和投资项目价值评价环节

国有企业应当搭建全面系统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决策体系。在初步筛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之前,应当从多个途径掌握尽可能多的投资项目信息数据,丰富投资项目的选择,降低相应的投资项目信息不对称风险。接着汇总相应的资料文件,召开讨论大会,由各部门领导层集中决策,加强投资整体多样化的把控,有助于分散风险投资。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的决策层应当巧妙地平衡投资偏好、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三方面之间的关系,按照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采取有针对性的投资策略,获取相应的投资回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结果通常根据投资项目的价值来进行评估,影响价值评估阶段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是投资管理团队的综合能力。

因此,国有企业也应当加强专业性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力度,提升团队成员的洞察力和团队合作能力,使团队成员可很好地通过先进的价值评估方式来评价公司的价值,最大程度地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在选择投资项目之后,国有企业应当及时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合同协议,合同协议的条款内容应当包括投资的条件,投资的金额、股份作价、股权形式、增持股权办法、条款的适用性、优先股的比例、优先股的分红比例、财产清算优先方式、回购保证、回购作价、赔偿保证等。

投后管理环节

国有企业应当搭建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经理为责任中心,充分调动内部和外部的资源。同时,设立专门的、有权威性的由国有企业高层领导组成的投后决策机构。

投后决策机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运营和管理机制的重要保障,负责审议投后管理预案,审核批准投资项目的定期监督报告,评估被投资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并且与投资之前的预期经营水平作对比,发现产生偏差的原因,对重大投资后的事项制定相关的干预措施,包括追加资产,调整投资策略等,给出专业的投后风险预案,制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意见等。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制定完成之后,国有企业即可开展相应的投资活动,加强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环节。在加强投资项目投后管理时,国有企业应当派投资项目的责任人参与到风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当中,降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

国有企业在监控投资项目时,可选择积极干预型、间接参与型、放任自由型中的一种监控模式。如果采取积极干预型监控模式,国有企业可直接干预风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如果采取间接参与型监控模式,国有企业可提供相应的咨询建议,但是不要求风险公司完全接受;如果采取放任自由型监控模式,国有企业可给予被投公司一定的决策自由,但是往往只局限于规模小、管理团队能力强和运作相对成熟的投资项目。

3、规范监管方式
国有企业应当在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项目企业之间构建内部控制机制,清楚划分各公司人员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合理分配岗位。

例如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等。并且实施严格的投资项目资金审批制度,经层层审批后方可执行。

同时,国有企业应当规范监管方式,为自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为提供一定的容错机制,按照不同的投资情况提供追责机会,准确区分容错机制的行为,确保既可以准确抓住投资机会,又可以实现盈利,提升监督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提供坚实的保障,据此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水平,促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往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方向进行发展。

4、明确投资方向,创新投资模式

股权投资基金在改善社会创业投资环境、合理配置各项资源、大力促进扶植技术创新等方面同样发挥重大的影响。国有企业应当合理高效运用股权投资基金,明确投资方向,创新投资式,拓宽投资渠道,丰富市场投资理财模品种。同时,国有企业应当采取联合驱动方式,明确投资项目定位。

通常来说,常见的投资模式包括借助政府行为引入投资基金民间个别财富持有者的可利用资金以及借用股权交易市场的资源三种方式。

其中,国有企业应用较多的是借助自身的闲散资金来投资,尤其对于某些综合实力较强的国有企业,可为资金链条即将断裂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投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和管理支持,有助于实现资产的有效配置,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结构,盘活中小型企业,分享中小型公司产生的利润,促进其健康发展。

综合实力较强的国有企业可考虑投资相对成功的同行龙头民营企业,开展多层次合作,学习这些楷模企业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有效地拓宽业务范围,拓展与民营企业的合作共赢渠道,助力产业的横向纵向战略布局。而对于某些规模较小、仍在发展阶段的国有企业来说,往往对投资回收期的需求不高,可通过长期投资的方式,赚取更多的高投资收益。

4、结语

近些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先进的投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有越来越大的关注度和应用。

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式从基金的募集,到投资项目的选择,再到后面的退出,都存在较大的风险以及存在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优化、投后管理工作不够深入、监管力度不够、投资方向与模式比较受限等问题。

因此,国有企业需要预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风险,深化改革,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顺利发展,扩大自身的发展规模,提升自身的发展水平,并且提高产业集中度,显著提高国有资本的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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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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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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