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转让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或者对私募投资基金开展清算,是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实现成本回收和获取收益的重要途径。鉴于私募投资基金一般均设有存续期限,且要求投资者一般不得赎回或者退出,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采取清算方式回收投资已经成为常态。本文就私募投资基金清算的有关操作要点梳理提示如下:
一、不同类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根据组织类型的不同,目前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有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不同组织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其适用的清算法律规则存在差异。
一是,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适用法律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有关规范。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0条、81条规定,基金合同因(1)期限届满而未延期;(2)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终止;(3)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4)合同约定其他情形(如超过投资亏损警戒线等)而终止的,要依法进行清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本质是投资人之间形成的合作投资的契约关系,其还要受《民法典》调整来确定契约的效力、终止等事宜。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清算。
二是,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主要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四章专章对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进行了约定。
三是,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对公司自行清算和司法强制清算的有关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适用条件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符合破产条件的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当按照《破产法》实施清算。
二、导致不同类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的前提条件不同
一是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的基本条件是基于基金合同约定终止或投资人协议提前终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订明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二是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合伙企业法》来确定。《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是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清算条件主要根据《公司法》来确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三、不同类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清算人存在差异
一是根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是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三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时应当由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修订二审稿)规定了类似内容。
四、清算程序
不同类型私募投资基金清算程序存在一些差异,主要流程如下:
1.根据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决定清算后,要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签署并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
2.按照《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规定,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发布清算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办理债权登记、清理资产、制作清算方案。
3.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根据清算审计制作清算报告,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结束手续。
4.关闭基金账户、办理税务、市场登记部门的注销手续。
5.妥善保管资料。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及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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