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管理特别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 ( 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 并上市) 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下投资者参与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 和配售业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 推荐工作,担任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 司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等,适用本规定;本规定 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参照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 者管理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及前述机 构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 境外投资者、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 资者,符合一定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法人和组织 ( 以下统称一般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以及前述机构 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者直接管理的 证券投资产品参与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和配售业 务,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 规定的条件, 并在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和证券配售对象 ( 以下简称配售对象 ) 注册。

协会可根据市场情况,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 者和配售对象的注册条件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机构投资者注册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 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基金业协会 登记条件;

( 二 ) 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交易经验,应依法设立、持 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 (含) 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 年 (含) 以上,且具有证券交易记录。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不 受上述限制;

( 三 )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 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 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不满三次。投资者能够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 四 ) 具备专业证券研究定价能力,应具有科学合理的 估值定价模型、完善的定价决策制度,能够自主作出投资决 策。从事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研究和投资的人员应具备两年 (含) 以上权益类资产研究或权益类、混合类产品投资管理经验;

( 五 ) 具备必要的合规风控能力,应依法合规展业,将 参与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纳入整体合 规风控体系,并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股 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合规管理人员应具 备两年 (含) 以上金融合规管理工作经验,并具备法律、金 融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

( 六 ) 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 险。 一般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为 C4 级 (含) 以上;

(七)具有开展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和配售业 务独立性,能够独立开展股票研究定价、网下询价与申购业 务;

(八)建立完善的参与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和 配售业务制度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投资研究、 定价决策、报价申购、通讯设备管控等制度机制;

(九) 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个人投资者注册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 者,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一 ) 应为中国公民或者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 人;

( 二 ) 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交易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五年 (含) 以上,且具有证券交 易记录,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 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 180 天 (含) 以上;

( 三 )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 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 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不满三次;

( 四 ) 具备专业证券研究定价能力,应具有科学合理的 估值定价方法,能够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 五 ) 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投资风 险,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为 C4 级 (含) 以上;

( 六 ) 具有开展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和配售业 务独立性,能够独立开展股票研究定价、网下询价和申购业 务;

( 七 ) 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股票公开 发行并上市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证券二 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 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1000 万元。

第七条 网下投资者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股票 公开发行并上市配售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 ) 应为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金融机构权益类和混合类资产管理产 品;权益类和混合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且其直接投资于非 公开募集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和私募投资基金的资产 不得超过 20%;

( 二 ) 应依法完成产品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以及份 额销售、托管等事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委托第三方托 管机构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 三 ) 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 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 应不低于 1000 万元。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 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申请注册的配售对象除外;

( 四 ) 产品投资经理应具备两年 (含) 以上权益类资产 研究或权益类、混合类产品投资管理经验。

申请注册的配售对象不得为信托资产管理产品,也不得 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股票公开 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可以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相关发行公告中预先 披露。具体条件不得低于本规定的基本条件。

主承销商应在已完成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 象范围内,对其是否符合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预先披露 的网下投资者条件进行核查,选定可参与该项目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网下 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九条 网下投资者参与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 和配售业务的,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向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 息及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第十条 网下投资者原则上应当向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 项 目的主承销商如实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月末资产规模报 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主承销商相关要求。在初步询价 环节,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实际申购意愿、资金实力、风险 承受能力等情况,为配售对象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和拟申购 金额。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 下初始发行总量,也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单个配售对象 申购数量上限。网下投资者应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 情况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 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 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 前第五个交易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交易系统运营管理和维护, 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交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 网下投资者能够正常参与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做好网下投资者核 查、监测和风险提示等工作,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参 与询价情形等进行实质核查,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首次 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所列禁止性 行为进行监测,对网下申购和缴款等重要业务操作违规风险 等进行提示。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 除其报价,确保不向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自律规则 禁止的对象配售股票。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股票公开发行并 上市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 一 ) 网下投资者报价信息公开披露前泄露网下投资者 报价信息的;

( 二 ) 操纵发行定价,或者篡改、删除网下投资者报价 信息的;

( 三 ) 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或者干扰网下投资者 正常报价和申购的;

( 四 ) 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的;

( 五 ) 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 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

( 六 ) 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或配售的;

(七) 接受网下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为其报价或申购的;

( 八) 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不当利益的;

(九) 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网下投资 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十) 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关联方项 目网下投资者配售;

( 十一 ) 未按事先披露的原则剔除报价和确定有效报 价;

(十二) 其他影响或者扰乱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发 行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 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

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 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 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 配售业务。

第十五条 协会对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进行 分类评价和管理,通过发布关注名单、异常名单、限制名单、 精选名单,采取差异化的自律管理方式,加强网下投资者报 价行为管理,引导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定价能力,规范参与 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维护网下发行秩序。

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参照 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

协会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股票公开发行并上 市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指标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协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 上市网下投资者管理特别条款》 ( 中证协发〔2021〕259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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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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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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