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北交所发布实施做市交易业务规则 今天起实施!业界呼吁新三板做市商资格可平移

备受市场关注的北交所混合交易规则官宣了!

1月19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细则》(以下简称《做市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指引》),对证券公司开展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流程、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规定,自今天起实施。做市标的范围,覆盖北交所全部上市公司股票,由符合条件的做市商自行选择做市标的。

北交所:全力保障做市业务平稳落地

据北交所介绍,做市采用在单一证券交易中实施竞价与做市并行的混合交易制度,相关做市交易模式在国际证券市场中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北交所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引入做市商实行混合交易制度,有助于增加市场订单深度,提升市场稳定性,缩小市场买卖价差,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引入增量资金,提升市场流动性,服务市场高质量扩容。

前期,北交所就《做市细则》和《做市指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从意见反馈情况看,市场各方积极支持北交所推出做市制度,总体认可规则内容,并就业务细节安排积极建言献策。北交所对市场意见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广泛调研,对其中合理意见予以充分采纳。修订后的《做市细则》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做市服务申请与终止。北交所对做市商实行交易权限管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会员在开通做市交易权限后,可以备案为特定股票做市。同时,鼓励保荐机构为其保荐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二是明确做市商权利与义务。做市商应当向市场持续提供符合价差和数量要求的双向报价。北交所将对做市商做市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积极展业的做市商给予适当激励。

三是明确做市商监督管理要求。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异常交易监控机制,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确保业务合规有序开展。

北交所表示,修订后的《做市指引》共九章、六十条,主要在《做市细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做市商开展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流程、做市商监督管理要求和评价激励机制安排、做市商内部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做市指引》的主要看点包括:做市商开展做市交易业务,可使用自有股票、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入的股票或者其他有权处分的股票。做市商通过参与公开发行获取做市股票的,不得使用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参与战略配售;做市商通过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原则上应当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做市商通过做市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参照自营持有股份,纳入证券公司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适用权益变动披露及短线交易等相关规定;做市商买卖双向各自累计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股等。

北交所将会根据做市指标、做市绩效和监管合规等情况,定期开展做市商评价,并向市场公告;北交所可以根据做市商做市表现和监管需要,对做市商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据了解,前期在规则征求意见期间,北交所已组织各市场参与者开展技术系统准备工作并完成相关测试:北交所已于1月14日组织市场参与各方顺利完成第一次全网测试,后续拟于2月4日组织开展第二次全网测试。

北交所称,本次规则正式发布后,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推动各市场参与者完成技术改造,同时组织适格会员开展包括权限申请、股票备案等业务准备工作,全力保障做市业务平稳落地。待全部准备工作就绪后,北交所将另行公告,启动做市交易。

体现自身特色,长期利于改善流动性

“与科创板做市制度对比,北交所做市制度总体遵循科创板做市制度,同时体现高效、服务中小企业的精神。”申万宏源新三板首席分析师刘靖说,混合做市本身是海外一项非常成熟的市场机制,做市商通过实时双向报价,能更好地撮合订单,长期来看利于改善流动性。

在刘靖看来,对比科创板做市制度,北交所做市制度具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延续高效审核,审核时长更短,手续更简化;二是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灵活调整参与度、有效报单等指标要求;三是结合了北交所自身的一些特点,比如针对绿鞋有效期内主承销商的做市豁免,以及对于北交所公司上市前的创新层做市商,可以豁免其做市备案,从而简化了流程。

资深新三板评论人、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认为,北交所推出混合交易,是对单一交易制度的扬长避短,具体包括:

一、做市商主动为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服务,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

二、相对普通投资者,做市商可提供较为理性和准确的估值报价,对估值进行合理引导,让市场报价更具合理性,实现价值发现功能;

三、在连续竞价成交及时性强、价格有效性高和价格灵敏性快的优势基础上,同步发挥做市交易抵抗市场人为操纵、平抑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特点,有效减缓市场突发性极亢奋或极悲观的情绪,增强二级市场的平衡性和稳定性,特别是有效避免瞬间暴涨暴跌;

四、相对单一做市交易更符合投资者交易习惯,投资者既可以与做市商交易,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直接交易,有效地回避了单一做市交易下投资者只能和做市商交易的局限;

五、混合交易既保证了现有做市制度“提供报价和撮合交易”的初衷,又避免了做市商的消极做市行为,缩小了做市商5%的双向报价差,还可以实现报价的公开,更可以保证交易的及时和公平,真正让做市交易和连续竞价的两者优势发挥到极致。

创投专家、增量研究院院长张奥平也认为,北交所做市制度落地,对于投资端而言,会增强市场整体流动性,提升交易效率,引导市场资金更加理性,抑制投机行为,资金端将会趋向机构化;对于企业端而言,会使得企业的交易定价更为合理,价格更加接近于企业真实价值,从而抑制价格的不合理波动。

另一方面,北交所做市制度与新三板做市制度存在一定差异,自从北交所做市细则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出后,一直有业界人士呼吁允许目前新三板做市商平移到北交所,不过目前来看,新三板做市商暂时未能加入。

根据《做市指引》,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期间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原做市商未在其上市前申请退出做市,且具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取得北交所做市交易权限的,自该股票上市后继续为其提供做市服务,无需提交加入做市备案材料,并使用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报备的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对于新三板做市商未取得北交所做市资格的,北交所将在相关股票上市前一交易日为其办理自动退出。做市商可以申请将持有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后续处置,也可以不申请划转,待未来取得北交所做市资格后继续为其做市。

对此,渤海证券做市业务负责人张可亮表示,开市之初混合做市门槛比较高,目前获得北交所做市资格的券商大部分在新三板做市中投入不多,希望能在试点之后,尽快放宽标准,让更多目前的新三板做市商能够获得资格,加入做市队伍,“让新三板做市和北交所做市业务和主体能够衔接,保持做市业务的延续性,更好地服务新三板和北交所企业以及投资者。”

周运南也建议新三板做市商资格可平移至北交所,认为这可充分发挥北交所对新三板的龙头撬动作用和反哺功能,更是一个实在的抓手,因为北交所企业是从新三板创新层申请而来的,不少企业在上市前就采取做市交易,新三板与北交所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

  1. 刘 子沐
  2. 刘 子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