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晚间,证监会和司法部就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八姐看了一下,画了重点,这些内容对律师未来的证券业务影响重大,快来学习!
1、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等。同时,为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制作招股说明书;律师事务所会同保荐机构起草招股说明书的,鼓励律师对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验证。
2、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删除现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旦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以下简称挂钩机制)。
3、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①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②非执业律师不得单独完成证券法律业务的核查和验证工作,同时明确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一样需要经律师事务所复核。③补充法律意见也属于法律意见书,需要按照要求履行复核程序。
4、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①对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等各个方面;②风险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利益冲突审查、律师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管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买卖证券、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③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建立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同时要求从事风险控制工作的人员,严格控制风险,并制作风险控制工作底稿。
5、健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法律责任体系。
交易方式还要看您个人的判断。就目前的情况…
可以买吗
刘老师专业
募集资金2.50亿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就…
国环科技以后也转板不了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