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北交所:两个诚信建设典型案例评析 信披义务是保护投资者的基石

2022年6月14日是全国第十五个“信用记录关爱日”,为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提升市场诚信建设水平,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制作了诚信建设典型案例评析,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一:公司持续监管阶段—公司董事因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重新进行改选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7日,RS公司发布《关于董事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公告》。公告称,董事L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因L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符合担任董事的任职要求。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议,补选新任董事,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S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案例评析:原《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2016年12月30日发布,已废止)规定,挂牌公司现任董监高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及时组织改选或另聘,拒不执行的,全国股转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因此,L不符合继续担任RS公司董事的条件,应当予以改选或另聘。2021年,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对现任董监高任职的诚信条件进行了修改,明确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并提示风险。

案例二:违规情形处理—公司未披露被出具限制消费令的信息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案情简介:2020年2月2日,因涉及相关诉讼,挂牌公司HH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但HH公司未能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的失信信息及时进行披露。2021年8月27日,HH公司补充披露了上述信息。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对HH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

案例评析: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HH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的诚信信息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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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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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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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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