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788光大证券被警示被纪律处分,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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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9日,第一财经发表署名文章《光大证券人事大地震!董事长闫峻被撤销党内职务 6名党委委员被问责》,引起市场和社会关注。之前,2022年1月8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代码:601788)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年3月3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综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如下。

(1)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2016年4月,公司全资孙公司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参与设立特殊目的载体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浸鑫基金),用于收购境外 MP&Silva HoldingS.A. (以下简称 MPS )公司 65%的股权。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资本)向浸鑫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相关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瑞华银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瑞华银行)出具《差额补足函》,承诺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不能实现退出时,由光大资本承担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对应本息敞口金额分别为34.89亿元、4.98亿元,合计约39.87亿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资本出具的《差额补足函》明确对39.87亿元承担相应的差额补足义务。此后,公司也就出具的《差额补足函》事项对承担的本息义务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上述差额补足义务金额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2.14%,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19年2月2日才予以披露。(注:《关于全资子公司重要事项的公告》)

(2)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9年6月1日,公司披露涉及诉讼公告称,招商银行因前述《差额补足函》要求光大资本履行相关差额补足义务,诉讼金额约为34.89亿元。根据公司相关公告,2020年7月30日,法院一审认定,光大资本与招商银行、瑞华银行签订的《差额补足函》是双方之间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独立合同,故判决光大资本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支付招商银行 31 亿余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8月,光大资本分别就招商银行诉光大资本案、华瑞银行诉光大资本案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2021年6月4日、6月16日,公司分别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文书,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提出上诉及相关二审判决结果均属于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就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7月8日契约锁才发布临时公告予以披露。(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相关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年8月8日,光大证券发布《关于下属公司诉讼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3)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

2015年2月3日,公司披露资产收购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光大证券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金控)与新鸿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有限)签订《买卖协议》,拟收购新鸿基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金融集团)70% 股权。2015年6月3日,公司披露上述资产购买进展公告显示,交易双方完成对新鸿基金融集团 70%股份的交割,并签署了《股东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经查,《股东协议》《买卖协议》约定,新鸿基有限对持有的剩余新鸿基金融集团30%股权享有认沽权、光证金控提供履约保障等事项。但公司在资产购买及后续进展公告中未完整披露光证金控上述认沽义务及对应的履约保障等事项,直至2020年11月18日才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注:《关联交易公告》)

光大证券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和重大诉讼进展事项,也未完整披露重大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也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5 条、第 11.12.5 条等的有关规定。

上述三个临时公告披露后,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导致成交量迅速扩大,股价发生波动。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就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基础制度安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光大证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光大证券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认为,光大证券案的索赔条件为:(1)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间买入光大证券股票,并在2019年2月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2)2020年8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间买入光大证券股票,并在2021年7月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3)2015年2月3日至2020年11月17日间买入光大证券股票,并在2020年11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均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相关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但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律师服务费采用由投资者和律师协商后约定的模式,模式包括直接收费或者风险代理等,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5.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不要涂抹,否则为无效证据):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你可旁注:专用于XXX案诉讼)。如投资者为公司企业或单位机构,必须处于正常营业中,并提供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交易记录流水应包括:投资者姓名、股东卡号或身份证号码、交易时间(如是期货交易,请具体到某天某时某分)、交易证券、交易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买入/卖出/送配转增)、交易数量、交易单价、交易总额、持股余额等。

交易记录流水最好只打印特定所需的股票/债券等,不要涉及其他证券,并标注打印起迄时间。

如您拥有多个账户的,或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兼有股票账户及基金账户的,皆应分开提供,并予以注明。

如交易次数频繁,除提供纸质件外,务请提供交易记录流水的Excel电子表格(非PDF文件/非Word文件),并电邮给我(1634900268@qq.com)。

如果所提供交易记录流水有数人,请按股东帐户名分开提供,亦请注明。

(4)投资者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额。

(5)包含投资者的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6.如若有亏损需准备进行索赔的,或者另有其他证券索赔的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债券实质性违约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或代表人诉讼案件需要维权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交易所基金、权证、股指期货、期货、期权、债务融资工具、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您可以联系宋一欣律师证券诉讼服务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并欢迎您来电来函咨询。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电话:021-63140581,15121135605(工作日9:00-18:00,微信同号)

Email:songyixin0214@hotmail.com

地址:上海田林东路55号903A室(20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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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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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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