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指引》共32条,由总则、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组织与实施、附则等内容组成,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适用范围和原则。从内容、方式和目的等维度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界定。明确《指引》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境外公司参照执行。确立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等四条基本原则。

二是进一步增加和丰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同时对近年来实践中的良好做法予以固化。适应互联网、新媒体等新时代发展形势,在电话、传真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传统沟通渠道基础上,新增网站、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新兴渠道。对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形和要求作出专条规定,提升投资者说明会质量和效果,使其真正成为公司传递价值、投资者发现价值的桥梁。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在沟通内容中增加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明确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管和利用机制。

三是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同时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在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制定、部门设置、责任主体、人员配备、培训学习等内容。强化上市公司“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除董事会秘书、专门人员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提出要求,明确他们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禁止情形。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依法行权维权,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监督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则进行自律管理。

《指引》起草过程中,证监会积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社会各界对《指引》内容总体支持,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建议,并对合理建议予以吸收采纳。

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内容。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具体监管工作中督促上市公司认真落实《指引》提出的各项措施,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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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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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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