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讯通违反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拟提起诉讼

易讯通违反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拟提起诉讼

本人于2022年3月14日晚间发表于东方财富网及雪球网,各受害人投资者可联系本人,为保密起见联系本人雪球ID:小盘教父,并全网招聘代理律师。

经查明2016年易讯通挂牌之日起,实际控制人为杜栩,其一致行动人为杜军、王淑平、北京博源(后改为北京沃土),2016年12月30日股东名单显示,杜军及王淑平合计减持100万股,2017年2月17日股东名单显示北京博源增持100万股,2017年3月27日股东名单显示,杜栩减持231万股,王淑平减持100万股,合计占当时总股本6103.73万股的5.432%,2017年6月30日半年报显示杜军减持166.8万股,王淑平减持47.1万股合计减持占当时总股本18311万股的1.168%,而2022年3月14日减持公告显示北京沃土与王淑平合计减持8.17%,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14.77%,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减持达到10%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挂牌公司。

该违规行为受处罚已有较多先例,以下为其中之一: 2018年9月5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监管公告显示,芜湖福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控人之一苏福男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公告显示,2018 年 4 月 24 日,苏福男减持芜湖福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从52.10%变动为 42.81%,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45%时未停止股票交易。

基于上述,本人联合2021年11月29日至今有交易记录(竞价买入、竞价卖出、大宗交易)的各位投资者,向各自券商打印对账单(需显示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股数、对账区间)(加盖营业部章)、股东账户信息确认单(盖券商业务章)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仅供诉讼索赔使用”),拟采取的行为包括不唯一(向股转公司、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法院),被告方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并联系主办券商银河证券,是否应尽义务事宜尽职尽责问题进行询问,不排除起诉其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此外公司具有操纵股票嫌疑,和利用上市公司经营者身份与普通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恶意做高2021年半年报业绩在年报披露前大肆减持的嫌疑。

基于易讯通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上述两处嫌疑,作为易讯通的股东,提出以下要求:

1.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请上市公司说明2021年销售费用大幅下降及管理费用基本持平的情况,而销售净利润率大幅上升的原因。

2.根据股转系统公告〔2018〕48号,业绩快报适用于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或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年度报告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今公司发布年报前实际控制人大幅减持公司股票,投资者要求公司于5个交易日内发布业绩快报。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大规模减持的原因及使用集合竞价减持及不使用大宗交易的原因

作者:P1328286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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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洪全 3年前 (2022-04-30)

    本人及众亲朋好友都持有易讯通的股票,亏损惨重,也想起诉易讯通,不知如何跟律师联系?1387990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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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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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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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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