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的说明根据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转板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转板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板办法》)。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本所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发布原《转板办法》,在丰富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上升通道,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北交所设立后,原精选层挂牌公司整体平移至北交所,精选层挂牌公司转变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原《转板办法》中部分条款表述需要调整。
二、修订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本次《转板办法》在保持原《转板办法》规范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将《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
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精选层挂牌公司”相应修改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等。
三是明确上市年限连续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提交转板申请时已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两年以上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计算北交所上市年限时,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
四是调整保荐要求相关表述。转板申请文件中与转板公司公开发行并进入原精选层申请报告期间或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报告期间重合事项,保荐人可依据时任保荐人意见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转板公司进入原精选层或在北交所上市后发生事项,保荐人可依据转板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等尽职调查证据发表专业意见。
五是调整开盘参考价相关表述。转板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调整为其在向本所申报转板前最后一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收盘价。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在北交所开市前向本所提交的转板上市申请,适用原《转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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