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发布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配套文件

为适应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总体改革要求,实现北交所与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一体发展和制度联动,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提升执业质量,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证券公司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以下简称《专业质量评价方法》)及《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发布的《专业质量评价方法》和《负面行为清单》是《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配套文件,规定了专业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面行为清单构成等,与《评价细则》共同构成了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制度体系。在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一是一体管理,对证券公司在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的不同业务进行分类列示、统筹评价。二是强化激励,在专业质量评价上向推荐、保荐、发行等投行类源头及增量业务倾斜,强化政策激励方向。三是做好衔接,加强专业质量评价指标与证券公司新三板专项加分的对接,增强执业评价制度的权威性、导向性。四是压实责任,统筹制定证券公司在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执业的负面行为清单,进一步增强证券公司合规执业意识。

本次发布的配套文件将证券公司在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开展的全部业务纳入评价,指标设置和业务类型更加丰富全面,进一步明确了市场预期。《专业质量评价方法》中纳入评价的业务类型共8类,合计27项评价指标,涵盖北交所保荐和发行并购两类业务,全国股转系统推荐挂牌、发行并购、持续督导和做市等四类业务,以及经纪和综合业务,全面覆盖细分业务品种和业务环节。按照专业质量业务类型与负面行为类别对应的原则,《负面行为清单》包括8类业务共72条负面行为,明确了证券公司在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执业的负面行为具体情形。

新三板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制度自2016年4月实施以来,在引导主办券商增强规范执业意识、强化社会公众监督、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行业的高度认可。下一步,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将结合市场改革发展实际,完善评价内容,不断丰富评价指标和维度,健全负面行为管理类别,进一步增强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引导证券公司持续加强规范执业意识、提高服务中小企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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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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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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