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证券法》落地实施。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定,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证券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将证券法作为制定依据,将违反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信息范围,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场所在公开发行证券及上市审核或挂牌转让中审查诚信状况要求等。
2021年9月2日,习近平主席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宣布将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北交所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管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发布的各项基本业务规则、细则、指引、指南等共计51件规则中,对诚信建设相关要求进行了规定,为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诚信建设水平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管办法》要点
(一)《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2020年新修订的《诚信监管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五项:一是将新《证券法》作为《诚信办法》的制定基础(第1条);二是增加“涉嫌违法被调查的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纠正违法行为等承诺事项”作为诚信信息内容(第8条第8项);三是将“经责令改正仍逾期不履行《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公开承诺”行为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进行专项公示(第15条第6项);四是明确“到期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纳入统一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排公示的规定(第15条第3款);五是明确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及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申请时的诚信核查职责(第25条第3款)。
(二)诚信信息查询
根据《诚信办法》第三章,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查询诚信信息。
第一种查询诚信信息的方式是自主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除可能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以下四种: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
2. 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主体和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3. 证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债券发行担保人的诚信信息;
4.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者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第二种查询诚信信息的方式是网络公开查询。社会公众可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纪律处分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违法失信信息。社会公众还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渠道查询违法失信信息。
(三)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
根据《诚信办法》第十三条,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二、北交所诚信建设规则要点
诚信建设的相关规定体现在发行融资、持续监管、交易管理、市场管理四类业务规则的条文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诚信的义务性规定,对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诚信要求进行了规定,明确对不遵守诚信规定的市场主体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二是失信禁入和诚信核查要求,明确失信禁止性规定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失信人员认真核实、如实披露的职责。
(一)诚信的义务性规定
若市场参与者未诚实守信履行职责,北交所可视情节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按照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二)失信禁入和诚信核查要求
北交所诚信建设相关规则条文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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