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快上市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通过上市挂牌实现直接融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对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上市挂牌原因进行资产重组(资产、股权划转)及财务规范而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二、对拟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待挂牌且直接融资后,按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待挂牌且直接融资后,按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1400万元补助。其中,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补助400万元;经证监会发审委或交易所上市委审核(审议)通过的,每家再补助600万元;上市融资成功后,每家再补助400万元。
五、对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待境外上市融资成功后,每家补助1200万元。
六、对企业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的市外上市公司,若将注册地迁至我市且在10年内不外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并享受“一事一议”专项政策。对其并购重组时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助。
七、对在我市以有限合伙形式合法设立的持股平台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解禁限售股票的,按照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补助。
八、对新增上市挂牌企业利用募集资金在本市新上项目(非房地产项目)竞得土地的,相关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报批补偿等费用、省级以上计提后的政府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60%给予上市企业补助。
九、对新增上市挂牌企业,每年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度增长超过预定比例(以上市前一年为基数,每年增长20%)的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50%补助。对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达不到预定比例的,不足部分在次年补助时予以扣减。
十、对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投资的我市拟上市企业,被投资企业上市后,上述投资基金在退出时,在我市资本服务中心合作备案的证券机构托管并进行减持的,按照实际形成的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补助。
十一、对自然人股东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且通过我市证券营业部进行减持操作的,按照实际形成的市、县两级地方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
十二、市级财政安排上市挂牌专项工作补助经费,每上市(含新三板精选层挂牌)1家公司给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20万元专项工作补助经费。
十三、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机制。对市级公布的拟上市企业遇到的项目备案、环评、土地、房产、税收、劳动保障、能耗、消防验收等问题,通过“潍企通—企业上市直通车”,由市、县两级政府联动协调解决,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文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要帮助企业找到解决路径和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特别是已报证监局辅导、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审核的,报证监会申请注册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在遵循法律法规前提下,原则上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如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通报市企业上市工作专班,并依企业申请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且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上述补助资金,除明确由市级承担的外,凡企业在区(含市属开发区)的,由市、区按5:5分担;企业在县(市)的,由市、县(市)按1:9分担。享受本政策补助的企业,应承诺持续在我市进行经营活动,如确需迁离的,需提前告知并退还补助资金。
本政策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2021年10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政策适用过渡期,过渡期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5%不足80万元的,按照80万元进行补助,过渡期后适用本政策;过渡期间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挂牌当年实际直接融资额5%不足40万元的,按照40万元进行补助,过渡期后适用本政策。2021年符合本政策补助条件的拟上市(精选层挂牌)企业、已上市(精选层挂牌)公司以及通过买壳、借壳、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且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公司适用本政策。《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8〕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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