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起草了3件审核相关基本业务规则,分别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于2021年9月10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规则是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履行审核职责的基本规则依据,主要内容为股票发行审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总体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保持一致。一是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通过审核问询等多种方式,引导发行人“讲清楚”,督促中介机构“核清楚”,保障投资者“看清楚”。二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审核原则,设置高效有序的审核流程,保障与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程序顺畅衔接。三是强化配套自律监管安排,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压实发行人的主体责任,引导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上述三件业务规则吸收借鉴了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经验,总结了前期新三板精选层的有关实践,形成了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需求特点的制度安排。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方面,主要是落实注册制要求,在精选层自律审查安排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
一是明确衔接分工,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受理”,北交所受理发行申请文件并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二是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为6个月,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从1个月调整为3个月。
三是完善审核时限总体要求,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问询回复总时限为3个月,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时限为2个月,进一步明确审核预期。上市公司融资并购方面,为更好地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持续融资,除遵循注册制一般要求外,也作出体现市场定位和特色的具体制度安排。一是支持企业按需灵活融资,对上位法规定的自办发行、授权发行等特色融资机制设置了快速、便捷的申报和审核安排。
二是建立兼具包容性与规范性的重组审核机制,对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现金购买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提升重组审核的专业性、审慎性和权威性;丰富并购支付手段,明确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北交所将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履行有关程序后发布实施。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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