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精神,完善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管理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进行了修改,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实施。
本次修改遵循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原则,董事会秘书方面,取消了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强制后续培训等内容。独立董事方面,在放宽准入资格的同时加强了对于独立董事的事中事后管理:一是健全独立董事的持续性资格管理,在持续监管中如发现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情形,全国股转公司督促挂牌公司予以更换;二是完善独立董事自律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独立董事履职不能、履职不当、怠于履职等情况的发生;三是建立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公示制度,对独立董事的履职、参加培训以及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等情况进行公示,构建市场化的道德约束、声誉约束机制;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挂牌公司披露独立董事相关信息的时点,优化了独立董事备案管理的流程。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对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监督董监高规范履行职责,督促挂牌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推动提高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为新三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9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同时废止。
本《指引》发布前,挂牌公司已经启动选聘独立董事程序,但尚未履行备案程序的,按照修订后《指引》的要求完成备案。
特此公告。
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董事会秘书管理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7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0月18日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同时废止。
《指引》发布前,挂牌公司承诺董事会秘书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若该董事会秘书已实际履行职责且符合修订后《指引》任职资格要求,视为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特此公告。
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2020年1月3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进行了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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