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转板上市审核规则相关指引:畅通转板上市渠道,细化申报信息披露要求

为保障转板上市制度平稳落地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向科创板转板上市,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上交所今日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转板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指引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转板上市报告书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指引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转板上市保荐书》(以下简称《指引5号》)等配套转板上市指引。

上述3项指引是2021年2月上交所制定并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的配套制度安排,旨在明确转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编制、报送及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指引3号》主要针对申请文件编制、报送;《指引4号》主要针对转板上市报告书作出要求;《指引5号》主要对保荐机构出具转板上市保荐书的行为予以规范。

转板上市信息披露规则在借鉴科创板首发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转板公司的特点,对申报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作了适当精简和优化。3项指引的制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是以科创板招股说明书为基础,并体现转板上市特征。从投资者需求和科创板上市信息披露要求出发,转板上市报告书等相关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行要求主要参照科创板首发上市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转板上市特征,转板上市报告书在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包括明确转板上市条件和转板公司挂牌期间规范运作情况披露要求,简化股东变化信息披露要求,调整预计市值等转板上市不适用事项等。

 二是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突出信息披露的重大性与针对性。结合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实践,《指引4号》对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的部分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相应的精简、合并、引征,进一步突出信息披露的重大性和针对性,更方便投资者查阅。如,扩大重大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合并“概览”与“本次转板上市概况”章节,优化独立性、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

三是充分利用新三板审核和持续监管成果,作出差异化安排。考虑到转板公司已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超过一年,具有一定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基础,《指引4号》对在新三板市场已公开披露或审核的内容进行了简化,降低拟转板企业的披露成本。在申报文件方面,不再要求转板公司提交除公司章程外的其他设立文件,转板上市报告书亦结合转板公司的特点,作出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下一步,上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转板上市监管衔接机制,平稳推进转板上市各项工作,畅通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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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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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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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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