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转板上市配套规则发布 保障转板上市平稳落地

为顺利推进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制度落地,7月23日,深交所发布转板上市配套业务规则,包括《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报告书内容与格式》《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21年修订)》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2021年修订)》。

上述配套规则的发布是深交所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相关指导意见精神,细化《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要求的具体举措,对转板上市报告书的信息披露原则及主要内容与格式、转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为转板上市进入落地实施阶段进一步明晰实操路径、做好制度衔接。本次相关规则制定或修订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以首发规则为基础,确保信息披露原则的一致性。鉴于创业板与新三板在投资者构成、审核标准、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且从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保持规则连续性的角度考虑,转板上市信息披露要求与创业板首发保持总体一致。转板上市报告书及申请文件指引,以现有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首发申请文件要求为基础,进行适应性调整。

二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突出信息披露重大性、有效性原则。结合首发信息披露实践,转板上市报告书指引对部分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优化,进一步突出重大性、有效性、针对性等原则。明确重大性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精简优化了概览章节,将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信息调整至“附件”,在“转板公司基本情况”章节不再要求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信息,删除对独立性事项的列举式、兜底式披露,突出对独立性瑕疵及整改情况的披露,删除对具体会计政策的罗列。

三是充分利用精选层审核和持续监管成果,发挥监管合力。考虑到精选层公司已在新三板挂牌一年以上,转板上市报告书指引对在新三板市场已公开披露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如精简了公司历史沿革和合规性信息披露、上市申请文件要求等,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同时,结合转板上市特点,增加披露转板公司挂牌期间规范运作情况等。

随着转板上市配套规则的发布,深交所关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下一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理念,平稳推进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更好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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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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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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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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