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修订发布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科创板始终坚守板块定位,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今日,中国证监会修改公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交所同步修订发布了《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2020年3月上交所首次发布实施《暂行规定》,明确了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和要求,增强了审核标准的客观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为便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申报、推荐及优质科创企业上市发挥了重要作用。开板以来,科创板的产业集聚效应逐步显现,一批“硬科技”、致力于攻克我国“卡脖子”技术的优秀企业及行业标杆登陆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3大行业初步形成产业集聚,集成电路领域公司已形成了较为完整、自主可控的产业链,生物医药领域汇聚了相当一批具备科研攻关能力的创新药企业,高端装备领域公司在诸多关键环节实现突破,其他领域的优质科创企业也陆续到科创板上市。科创板建设取得预期成效,市场各方反应正面积极。

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科创属性评价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持续评估并动态调整。此次修订旨在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进一步明确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和申报、推荐要求,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强化综合研判和审核把关,促进科创板市场高质量发展。《暂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明确科创板优先支持方向,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以及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增加研发人员占比作为科创属性的常规指标,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明确发行人对技术先进性、科技发展方向、行业领域及相关指标的披露要求和保荐机构的核查把关责任,不简单以相关指标作为判断依据;明确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企业科创属性,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咨询作用。对于《暂行规定》修订前已申报企业的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坚守科创板定位,突出“硬科技”特色,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加强审核判断把关,加强科创板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建设,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形成合力,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科创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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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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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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