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层转板跨市场登记细则发布

新三板报-2021年7月9日-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精选层转板跨市场登记细则”),并自2021年7月9日起实施。

中国结算发布精选层转板跨市场登记细则详细规定了投资者如何跟随转板企业转移到沪深交易所的程序。

第一步是建立沪深账户与新三板账户的对应关系。

第二步是转板企业办理登记(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步,投资者及时确认账户的对应关系。对于未建立对应关系的,将配发限制账户。

另外,第26条规定,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涉及的税收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下是全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结算发字〔2021〕11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转板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市、深市)上市所涉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的申请,本公司按照本细则规定,组织转板公司、证券公司、 托管银行、投资者等参与者实施跨市场转登记业务。转板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投资者等参与者应按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公司按本细则规定建立投资者沪市证券账户与新三板市场证券账户之间、投资者深市托管单元与新三板市场托管单元之间的对应关系。转板至沪市上市的,本公司 将转板上市证券由投资者新三板市场证券账户转登记至投资者对应的沪市证券账户。转板至深市上市的,登记转板上市证券的投资者证券账户原则上不变,本公司将投资者转板上市证券的新三板市场托管单元变更为对应的深市托管单 元。

第二章 建立对应关系

第四条 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至沪市的,按以下规定建立对应关系:

(一)自然人、普通机构等投资者的沪市证券账户与新三板市场证券账户均为已确认关联关系的合格证券账户,且沪市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与转板上市证券托管证券 公司为同一家的,本公司自动选择一个已确认关联关系的合格沪市证券账户,并建立对应关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 资者应申报一个已有沪市合格证券账户或新开一个沪市证 券账户作为建立对应关系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应将本公司选择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证券账户通知投资者确认,投资者可申报替换;

(二)特殊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外国战略投资者等)、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证券投资产品等投资者, 应申报已有或新开沪市证券账户作为建立对应关系的合格 证券账户;

(三)申报的沪市证券账户应当是满足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业务通知规定的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等条件的合格证券账户;不满足规定条件的,申报无效。

申报时间截止后,存在应申报未申报或申报无效情况的, 本公司为投资者配发限制买入的沪市证券账户并建立对应关系。本公司将配发账户信息发送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通 知投资者。转板上市证券全部卖出后,本公司有权注销配发的限制买入的证券账户。

第五条 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至深市的,按以下规定建立对应关系:

证券公司应及时联系投资者确认建立对应关系的深市 托管单元。证券公司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导致对应关系无法建立的,应自行确定一个深市托管单元,并与新三板市场 托管单元建立对应关系。投资者应主动向证券公司申报或确认建立对应关系的深市托管单元。

第六条 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证券账户应办理指定交易且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深市证券账户应在建立对应关系的深市托管单元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

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未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的,投资者 应及时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投资者未申请的,证券公司应 及时通知投资者申请办理。投资者未申请或未及时申请的, 对于配发的沪市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应直接为投资者办理指 定交易并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投资者;

对于证券公司自行确定的深市托管单元,证券公司应做好托管关系维护工作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投资者。

第七条 投资者应通过托管其转板上市证券的证券公司办理对应关系确认、沪市证券账户申报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转板上市证券、孳息存在质押、冻结、轮候冻结等情形的,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深市托管单元所属证券公司与转板上市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家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投资者不得申报更换证券公司。

转板上市证券存在不限制卖出质押、冻结等情形的,在转板上市证券上市交易前,转板上市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应提前做好卖出资金控制安排,以满足相关质押协议、协助执行文书要求。

第九条 跨市场转登记业务实施期间,证券公司、投资者不应进行以下影响证券账户、托管单元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注销已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证券账户、撤销已建立对应关系沪市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二)办理转板上市证券转托管、变更深市托管单元结 算路径;

(三)其他影响证券账户、托管单元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章 跨市场转登记办理流程

第十条 取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转板上市决定后,在转板上市证券终止挂牌前,转板公司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跨市场转登记。

第十一条 转板公司应及时与本公司商定跨市场转登记准备工作的起始日、截止日以及有关准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事项,并在准备工作开始前向市场公告。跨市场转登记工作原则上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但转板公司与本公司另行商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公司在起始日前一工作日日终将转板公司投资者证券账户、本公司已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证券账户、新三板市场托管单元等相关信息发送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办理沪市证券账户申报或本公司已自动建 立对应关系的沪市证券账户确认、已建立对应关系的深市托管单元确认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本公司在起始日将转板公司前一工作日证券持有明细、证券冻结及质押等相关信息发送转板公司。转板公司应根据沪、深市场限售等相关规定并按本公司数据格式要求,及时补充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十四条 起始日至截止日期间,投资者应及时向证券公司办理沪市证券账户申报或本公司已自动建立对应关系 的沪市证券账户确认、已建立对应关系的深市托管单元确认等相关手续。证券公司应在核验无误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本公司。

起始日至截止日期间,本公司对证券公司报送的沪市证券账户、深市托管单元进行核验。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将相关情况反馈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及时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重新报送。截止日 16:00 为证券公司向本公司报送相关信息的截止时点。

截止日次一工作日,本公司将配发的限制买入沪市证券账户信息发送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及时将配发证券账户信息、办理指定交易并开通交易结算手续等需要投资者配合的事项通知投资者。

第十五条 转板公司应在截止日前向本公司报送已补充填报的限售等相关信息,并与本公司商定跨市场转登记实施切换的日期(T 日)。转板公司应及时将切换日安排及本条下款事项安排等相关事项向市场公告。

为保障切换工作顺利实施,T-1 日及 T 日,暂停办理转板上市证券非交易过户、质押及协助执法等相关业务;T+1 日,上述业务恢复办理。

第十六条 T-1 日,本公司根据沪市证券账户、深市托管单元建立对应关系的结果,转板公司已补充填报的股份限售等相关信息,以及 T-2 日转板上市证券登记信息(含股份特别表决权数量、未发放红利、质押、冻结、轮候冻结等信息),生成跨市场转登记相关数据信息,并完成切换前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在 T-1 日上午将切换数据信息发送转板公司进行确认。T-1 日日终,转板公司应完成确认并反馈本公司。

第十八条 T 日,本公司完成跨市场转登记数据信息切换。T 日日终,本公司将完成情况通知转板公司,并将相关证券登记结果发送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投资者。

第十九条 跨市场转登记完成后,本公司向转板公司出具相关证券登记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暂缓上市等原因导致跨市场转登记不能如期开展的,转板公司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向市场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管理人应按本细则规定通过托管人(包括托管银行、托管证券公司等)办理 申报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转板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投资者等参与者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的,给自身造成损失的,自身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对跨市场转登记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转板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投资者等参与者违反本细 则规定的,本公司有权依据《自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转板公司未能实现转板上市的,如跨市场转登记已完成,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并可根据其相关后续安排决定是否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如跨市场转登记未完成,应在知悉相关情况当日向本公司申请终止跨市场转登记。

第二十五条 转板公司应向本公司缴纳转板上市证券登记费,标准为沪深市场证券登记费与新三板市场证券登记费差额。

第二十六条 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涉及的税收安排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技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数据发生错误的,本公司与相关机构核对一致后进行更正。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依据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7 月 9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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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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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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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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