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中国宝安修改公司章程 投服中心征集股东投票权

近日,中国宝安大股东韶关市高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韶关高创”)向公司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与讨论。作为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及中国宝安的小股东,投服中心对公司章程修改内容进行了详细研究,认为此议案删除了中国宝安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反收购条款,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服中心表示,赞成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决定作为征集人就本次中国宝安拟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征集股东投票权。

中国宝安《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对此,投服中心认为,这人为增加了董监高换届成本,迫使公司在面对正常的董监高换届需求时投鼠忌器,变相固化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职务地位,或涉嫌利益输送,形成内部人控制,妨碍公司治理的有效运行。同时,该章程条款一旦触发,可能直接蚕食上市公司利润。

此外,中国宝安《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在每届董事局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每届更换董事人数(包括独立董事)不得超过董事局构成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董事局设执行董事四至五名,董事局主席为当然执行董事,其余的执行董事,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通过。”投服中心认为,上述条款规定了每年、每届董事更换人数的比例限制,并将选任执行董事的权利转移到了董事会,剥夺、限制了股东选任董事的基本权利,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

为获得更多的支持,依据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投服中心作为征集人,将通过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方式,请求中国宝安股东委托投服中心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告,本次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至2021年6月26日18:00,所有认同投服中心的观点,并赞成删除章程中上述反收购条款的中国宝安的投资者,可根据《公开征集投票报告书》的要求,及时联系投服中心。如认同投服中心的观点,但限于公开征集手续繁琐,不便响应投服中心此次公开征集的投资者,可自行参与6月30日的股东大会(可现场参会或网络参会),积极行使自身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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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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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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