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6年,证监会再度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下称《规定》),并于6月19日发布。新规增加交易类禁入、市场禁入类型,禁止交易上限为5年。新规将于7月19日起实施。
《规定》首先明确了市场禁入类型,根据新《证券法》第221条规定,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为两类:身份类禁入和交易类禁入,前一类沿用原规定,后一类属于新增措施。
身份类禁入指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类禁入则指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
“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职责、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情节严重的程度,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证监会表示。
《规定》指出,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若被实施交易类禁入,禁止直接或者间接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证监会表示,交易类禁入为新《证券法》增加的一类禁入措施,具有不同于身份类禁入的特殊性,证监会审慎确定了相关适用规则。即对交易类禁入仅设置5年期限上限,在5年期限上限内,执法单位可根据实际违法情况采取与之匹配的禁入期限,以便于应对复杂多样的违法实际。
为了做好政策衔接,《规定》还划定了7类交易类禁入规则的除外情形,包括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买回证券、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或转让、有关责任人事先承诺行为等。
为了防控市场风险,《规定》将信用类交易业务纳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如果大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仍可依法卖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进一步强调,信息披露严重违法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将列入终身禁入市场情形。
近年来,被采取市场禁入的人次数呈现递增趋势。2016-2020年,证监会共对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场禁入,分年限看,其中3-5年和5-10年两档次市场禁入共计216人次,终身市场禁入82人次,采取市场禁入人次数比原《规定》修订前5年(2011年至2015年,共计禁入123人次)增长142%。
市场禁入覆盖的违法行为类型愈发多样。2016年至2020年,内幕交易类违法市场禁入17人次,市场操纵类违法市场禁入26人次,信息披露类违法市场禁入191人次,从业人员违法类市场禁入21人次,其他违法类案件市场禁入43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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