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占用资金、违规对外担保 黄国粮业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

6月2日,新三板挂牌公司黄国粮业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根据公告,黄国粮业全资子公司河南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5%以上股东及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公司潢川康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895.00万元,截至2021年4月23日占用资金及利息1967.86万元。截至目前,黄国粮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未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款项。

此外,黄国粮业2020年1月3日为关联方潢川县兴平种植专业合作社向信阳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申请995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2020年2月27日为全资子公司河南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信阳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申请995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为5%以上股东潢川康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信阳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申请995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黄国粮业未于上述三项对外担保发生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悉,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公告,黄国粮业全资子公司河南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5%以上股东及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公司潢川康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1895.00万元,截至2021年4月23日占用资金及利息1967.86万元。截至目前,黄国粮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未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款项。

此外,黄国粮业2020年1月3日为关联方潢川县兴平种植专业合作社向信阳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申请995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2020年2月27日为全资子公司河南兴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信阳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申请995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为5%以上股东潢川康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信阳珠江村镇银行潢川支行申请995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黄国粮业未于上述三项对外担保发生前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悉,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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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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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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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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