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终止挂牌制度 新三板基础制度建设持续发力

随着终止挂牌制度完善,新三板基础制度建设持续发力。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全国股转公司也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从内容来看,《指导意见》涵盖了主动终止挂牌制度、强制终止挂牌以及后续监管等方面内容:一是对主动终止挂牌制度作出了要求,在尊重市场主体自治的基础上,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全国股转公司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履行审查职责;二是对强制终止挂牌作出了要求,明确由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细则,从财务真实性、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明确强制终止挂牌情形,承担对强制终止挂牌的审查责任,严肃市场纪律、推动市场出清;三是明确了终止挂牌公司的后续监管安排。明确200人终止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终止挂牌后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的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自律管理。

《细则》则进一步明确了IPO或转板上市公司豁免提供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具体时点,补充了撤回终止挂牌申请的相关规定等。据介绍,《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主动终止挂牌条件和程序。全国股转公司允许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于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不合理且拒不改正等不符合主动终止挂牌条件的公司,将驳回其主动终止挂牌申请;二是完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和要求。在现行未按时披露年报或半年报、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情形基础上,新增四大类十二种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坚决出清劣质公司,健全市场自净功能;三是健全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对精选层公司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公司,实行网络投票和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机制。四是明确终止挂牌后续安排。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全国股转公司鼓励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后到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股份登记托管或转让。

证监会表示,由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以中小企业为主,部分公司在经营发展方面也容易出现较大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市场规模快速增长,有部分企业陆续退出新三板。总体上看,新三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市场退出理念,初步形成了较为良性的市场生态,市场退出及运行均较为平稳。

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新三板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有利于市场环境的自我净化,保障市场运行质量。全国股转公司将组织实施好企业摘牌有关事项,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三板市场形成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良性生态;同时,以“转得顺畅、转得便捷”为目标,进一步细化转板上市相关操作安排,便利优质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创新发展。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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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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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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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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