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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数据更新要求

(一)财务数据有效期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简称“6+3”。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二)招股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更新要求

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超过1个月: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主要经营状况;

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超过4个月:提供经审阅的期间1个季度财务报表;

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超过7个月:提供经审阅的期间2个季度财务报表;

注意:审阅财务报表需在管理层分析中以列表的方式披露,并在重大事项提示注明,达到提醒投资者的目的;4月30日之后提交注册以及正在履行注册程序的,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除上述需要在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的内容之外,还需要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下一报告期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会计报表项目发生较大变化时的变化情况、原因、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关风险。

(三)其他财务文件补充及更新要求

需补充经审计财务数据的,企业若尚未提交注册(含已过上市会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应同步更新。

企业若已经提交注册,则审核阶段的问询回复无需同步更新财务数据。

中介机构方面,保荐机构需要核查、事后追责,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需要发布专项声明。

二、IPO现场检查与现场督导关注要点

(一) 收入

1、穿行测试

为了测试企业内控情况,以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IPO中需要进行全流程穿行测试,并且样本量要大于100。

因此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内控问题,尤其注意客户管理、物流管理、权限管理、会计核算管理等。

2、销售真实性

销售过程中需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需要有合同或其他书面材料支撑,避免通过自我交易、虚构交易等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常见的财务问题包括虚假业务和违规记账。虚假业务中,并不存在真实业务,情节较为严重,而违规记账中,虽然存在真实业务,但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侧,情节较轻。在没有实物形态的交易中,如无形资产转让使用权等,具有商务实质性,其价格需合理,并不严重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

此外,互联网企业,如游戏公司、电商公司等,常采取互联网技术,以刷单等不正当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需要注意其收入核算方式。

3、收入核算

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问题

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需符合实际情况以及会计准则规定,注意其合规性和准确性,尤其是一些特殊交易方式。

场景1:存在发行人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情况

分析:公司在未来面临代偿和无法追偿风险时,应综合考虑贷款年限、产品使用寿命、客户信用等因素,判断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场景2:影视产品收入确认——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分析:根据准则,使用权是依据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计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而判断,且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的时候,可对此类知识产权许确认收入。

场景3:返利处理——可变对价、应付客户对价、额外购买选择权

分析:企业在判断交易价格是否为可变对价时,应当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确定其是否会接受一个低于合同标价的金额,即企业向客户提供一定的价格折让。如果应付客户对价属于可变对价,则应在向客户支付或承诺支付对价之前便抵减收入;如果应付客户对价不属于可变对价,则需要在企业应当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中较晚的时间冲减当期收入。

场景4:受托加工

分析:核心是判断A公司是否能够控制B公司提供的毛坯件,如果A公司不能控制毛坯件,则该交易的实质为A公司向B公司提供受托加工服务,应当按照收取的加工费(即净额)确认收入。在财务中,任何判断不得凌驾于控制之上。控制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4、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需引起关注

不论是已披露的还是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均需注意以下问题:该交易是否具有合同?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是否有未披露的关联关系?合同金额是否与披露金额一致?

如何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需将交易价格与实际价格、非关联方价格等做对比。同时,关联方的问题还需多关注企业是否过度依赖关联方。

5、销售模式

当前,市面上主要的销售模式包括买断式销售和代理式销售。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如何判断是否是委托代销,需要关注企业在特定情况下是否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企业能否要求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方;是否承担对代销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实务中,如相关经销协议有附其他影响风险报酬转移的安排,例如可随时终止经销协议、可无条件退货、为经销商货款回收提供担保与兜底条款,则需要考虑是否为代理式经销。

(二)资产循环

租赁资产有两个比较常见的问题。

第一:企业经常错将租入资产记为在建工程,并等到租入资产完成装修改良后再转入使用权资产,因此在转入使用资产后才开始计提折旧。承租人应当自租赁期开始,采用成本模式对租入的资产进行核算并计提折旧。

第二:根据新租赁准则,经营租赁改造费用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融资租赁的改造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资产成本。

(三)资金循环

核查资金循环,需要确保银行流水真实性,第三方机构需要陪同企业人员一同调取资料,并确保流水的完整性、准确性。

1、定期存款利息

定期存款计提的利息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计入“银行存款”,相应金融负债利息应该计入金融负债账面余额。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与资产负债报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

场景5:短期借款计提的利息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包括: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在新金融工具准则里,银行存款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取本金和利息的合同权利,因此不再要求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所有银行存款均有真实资金对应,只需要所有银行存款其收取本金和利息的合同权利在期末已经成就即可。

该项修订对实务影响较大,可能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企业应该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进行额外披露该项修订。

2、特殊问题

发行人在确认前述信用减值损失时,应先按公允价值计量确认应收款项融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再将计提的坏账准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企业通常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直接将信用减值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这样处理,是为了区分公允价值变动的原因,在其他综合收益中保留非信用风险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

正确处理:

借:其他综合收益——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公允价值变动
贷: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公允价值变动

之后,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

3、处理结构性存款的问题

结构性存款,是指投资者将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资金存放在银行,由银行通过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将投资者收益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信用、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产品。

结构性存款在财务报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列示。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如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四)成本循环

采购业务:核查真实性、完整性、价格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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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归集:完整性、计量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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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商品成本:核算准确性。

我们可以通过梳理生产成本期末在产成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分配方法,同时复核成本计算表,检查分配方法是否合理、各期是否保持一致。

毛利率: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

通过检查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是否相应结转成本,并和可比上市公司的毛利率对比分析,或按客户、区域等进行毛利率分析,确认企业毛利率是否合理。

存货:真实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通过审核存货跌价方式,进行存货跌价测试,进行存货抽盘程序、复核盘点倒扎过程来说明存货核算的真实性。

三、其他问题

1、“三创四新”:申报创业板的企业,满足三创四新,即企业符合"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或者是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2、在上市委会议召开之前,可以变更选择的上市标准。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提交了文件后,回复修改意见的这段时间不计时,但审核员要在5个工作日提出修改意见。

4、需要保荐人名义提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申请预沟通,不接受个人名义提出;预沟通咨询问题应当经保荐人质量控制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保荐人应提供质量控制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咨询问题上的签字材料或经质量质控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的内部流程证明文件;不得涉及具体项目名称。不回复关于交易所对某事项核查的要求相关的问题。

5、关于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是省级国资委的(含副省级),核查只需要到控股股东层面的同业竞争。

6、同业竞争中“重大不利影响”,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7、关于对赌协议

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的当事人;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8、首次申报审计截至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出现相关内控不规范和不能有效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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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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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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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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