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加强投资者保护是事关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公司的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协会携手各证券公司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开展投资者服务和保护工作,但实践中各公司工作成效参差不齐,与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新《证券法》明确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保护和教育活动是协会的一项基本职责。为全面深入贯彻新《证券法》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指导,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行为,更好地为投资者的各项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协会投资者服务与保护委员会牵头成立投资者权益保护规则起草组,在2020年“落实新《证券法》,加强投资者保护”行动倡议基础上,研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自律规范。

《规范》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出自律要求:

一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组织和机制建设。从理念推行、组织架构、制度建设、投诉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为投资者保护工作提供更有效的依据、标准和制度遵循。其中,《规范》提出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内部制度体系、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从制度、人员、流程、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使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识贯穿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中;明确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等。

二是明确基本的投资者保护行为要求。从保障投资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资产安全、信息安全、格式条款要求等多方面明确证券公司的基本行为规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约束防范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适当行为。

三是完善自律管理体系,着重声誉约束。建立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评估和自律检查机制。重在通过评估、自律检查加强声誉约束,引导公司履行投资者保护主体责任,督促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规范》发布实施后,各证券公司应将《规范》的相关要求切实落实到具体业务和人员行为规范中,建立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促进投资者保护工作迈出新步伐!

《规范》还规定,证券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协会其他会员单位依据其业务范围和特点,参照本规范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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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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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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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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