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精选层再融资重新定义战略投资者

新三板报-2021年5月14日-北京消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X 号——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特别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附则里重新定义了什么才是新三板精选层再融资的战略投资者。

以往,我们理解的战略投资者都是以金融机构,比如精选选层IPO时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司、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等。而上述文件给出不同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战略投资者,是能与发行人具有协同效应,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较大比例股份,愿意且有能力协助发行人提升公司治理质量,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者。其中又分为两条具体的要求:

一、能够为发行人带来领先的技术资源,增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发行人产业技术升级,提升发行人盈利能力;

二、能够为发行人带来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促进发行人市场拓展,推动实现发行人销售业绩提升。

也就是说,战略投资者脱离的则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只要能满足上述的要求,就可以成为战略投资者。不过,从财务投资出发的公募基金,似乎不符合这样的要求。而持有专利的个人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提供资讯管理的第三方服务公司,挂牌企业的上下游行业,还有我们这样以服务新三板投资者为己任的小微公司,都可以成为战略投资者。只是上述文件没有给出具体的长期持有的时间和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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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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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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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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