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监管情况通报

2021年4月,全国股转公司对10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101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86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15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纪律处分情况

一是江苏特思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思达”)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勇与2015年、2016年、2017年股票发行的投资对象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涉及特殊投资条款,且其中的2份协议将特思达作为当事人。特思达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徐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和《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特思达、徐勇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是广西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洋科技”)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发行股票,两名股东在发行认购时存在代持行为。越洋科技未在挂牌申报文件中披露股份代持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越洋科技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三是浙江华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子”)在2017年至2019年将资金转至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实际控制人陈道荣控制的中间账户,2017年至2019年日占用最高余额分别为3,100万元、10,729.50万元和10,075.4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2.99%、55.44%和51.52%;在2017年和2018年变更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华仪集团和陈道荣非经营性占用,2017年和2018年变更用途金额分别为1,700万元和7,429.5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4.40%和62.96%。华仪电子存在资金占用违规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违规的情况;华仪集团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华仪电子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周丕荣等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四是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氢动益维”)的董事靳军代其他股东持有氢动益维10%的股份;在2015年至2019年,氢动益维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各年发生的金额分别为943.40万元、2,878.19万元、4,264.00万元、5,850.00万元和6,516.5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68.55%、184.88%、70.73%、72.63%和61.95%。氢动益维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后续公告文件中披露前述股份代持情况,未对前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靳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和《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氢动益维、靳军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五是安徽白兔湖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白兔湖”)在2014年至2016年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汪舵海控制的企业发生多笔关联资金交易,该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占用ST白兔湖资金,各年占用金额分别为33.93万元、5,645.70万元和20,470.18万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9,439.66万元,占ST白兔湖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4.49%;2015年末,ST白兔湖确认债务重组利得4,000万元,不符合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债务重组性质及重组方式的规定,虚增利润4,000万元。ST白兔湖存在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公司资金、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汪舵海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ST白兔湖、汪舵海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对吴德芳、刘昌近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六是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华航空”)未及时披露其2019年发生的4笔重大诉讼、2020年发生的1笔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1笔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和二审判决结果。西华航空存在重大诉讼和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的情况,时任董事长曾波、董事会秘书洪华丽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西华航空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七是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烷科技”)的副董事长张建五于挂牌前代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焦化有限公司、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硅烷科技的78名员工持有硅烷科技12,309,526股股份;时任董事长蔡前进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前述代持事项知悉并参与。硅烷科技未在挂牌前规范股权代持,也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股权代持情况;蔡前进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和《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硅烷科技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杨红深等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八是合肥志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教育”)在2019年股票发行过程中,通过募集资金专户以外的银行账户收取投资者投资款768.75万元;2019年10月30日,志诚教育在未取得股份登记函的情况下,借出部分前述募集资金。志诚教育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全荣和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刘玲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定向发行规则》《关于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和《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志诚教育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九是深圳海斯迪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斯迪”)在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通过公司银行账户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晓云的个人银行账户违规收取多名投资者认购ST海斯迪股票的款项,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法规范经营;ST海斯迪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投资款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ST海斯迪存在公司经营不规范以及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张晓云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ST海斯迪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对张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十是华邦特西诺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特西”)在2017年至2019年发生多起关联交易,各年的交易合计金额分别为8,446.99万元、8,381.41万元和6,404.4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2.41%、144.28%和239.31%。ST特西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前述关联交易,董事长楼钱等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ST特西等相关责任主体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俞全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二、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4月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包括信息披露违规和公司治理违规两类。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重大诉讼信息,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信息;二是挂牌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三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股份代持行为,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信息披露不规范;四是挂牌公司在其他平台披露信息的时间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且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不一致。

公司治理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挂牌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挂牌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干预挂牌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四是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存在提前签署的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不断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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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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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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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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