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全国股转公司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基于投资者对各层级挂牌公司的参与程度,全国股转公司对其季报的披露采取差异化政策:精选层挂牌公司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披露一季报;鼓励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披露一季报。
在4月30日前披露完毕
根据《通知》,截至2021年4月30日属于精选层的挂牌公司,以及挂牌私募机构、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应当按照《挂牌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一季报。
《通知》要求,应当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一季报的披露,一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挂牌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为保证挂牌公司公平披露信息,《通知》强调了保密要求:一季报披露前,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本次季报的内容。
此外,《通知》对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一季报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其按照《挂牌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审查要点表》,对一季报进行事前审查。如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主办券商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与一季报同时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需回答多个问题
在对财务数据的审查上,《通知》要求主要审查:财务数据所列指标是否计算准确、比较期间是否恰当。“一方面,应该与2020年一季度数据比较;另一方面,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财务成果,即获得收入成果的期间必须与发生成本费用的期间相一致,对收入成果相对应的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分摊。”有会计人士表示。
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问题,《通知》要求主要审查:是否准确地将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情况进行了列示;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的有效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任何一家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难免发生对外担保、对外提供借款、资金占用,以及日常性关联交易,但事实证明,也往往因为内控机制缺失,导致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甚至使有的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破产倒闭。”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杨泉军表示。
正由于此,《通知》要求对挂牌公司进行如下审查:对外担保、对外提供借款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资金被他人占用的事实;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与年初预计是否一致;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此外,“信息披露不能只拣好的说,否则,等着‘吃官司’!”四川省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杨川平表示,挂牌公司需要同时披露是否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存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事项,甚至对于被调查处罚的事项,以及失信情况都要如实披露,不得隐瞒。
全面透视金融类公司
《通知》称,截至4月30日为挂牌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挂牌公司(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除了应当按照《挂牌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一季报外,还应符合《关于金融类企业挂牌融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
以私募机构为例,在股票发行方面,募资额是否超过了公司发行前净资产的50%;是否存在前次发行股票所募资金未使用完毕而再次发行股票募资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其所管理的基金份额认购其所发行的股票;募资是否用于投资沪深交易所二级市场上市公司股票及相关私募证券类基金(因投资对象上市被动持有的股票除外)。
在基金管理和项目投资方面,需要披露其管理模式、投资项目的遴选标准、投资决策体系及执行、项目退出、清算等情况。在对基金收益情况审查方面;《通知》要求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收入来源、收入确认方法、收入和成本(费用)结构,收入、成本(费用)等是否与业务内容相匹配等。
“由于私募机构及其它具有金融属性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挂牌公司,不同于一般性实体企业,其所从事的金融或准金融业务,客观上存在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因此,监管层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对其风险的揭露更透明。”西南财大金融学院副院长周铭山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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