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闯关创业板 营收与现金差异巨大 公司将所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都终止确认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锂能)闯关创业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7年度至2019年度,天力锂能的营业收入分别约为5.92亿元、9.36亿元、10.12亿元,同期天力锂能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仅分别约为1.18亿元、1.42亿元、2.83亿元。

上述营收与现金的巨额差异,主要是因天力锂能有大量的票据背书转让。与一些IPO申请公司的会计处理不同之处在于,天力锂能并未区分银行的信用风险等级,而是将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都终止确认了。

资深业内人士“投行老聃”向记者表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于期末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票据余额具有不同的影响,终止确认了这笔票据就不会出现在企业期末的应收票据中。”

票据背书转让支付采购

天力锂能主要从事锂电池三元材料及其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对于为何天力锂能的营业收入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之间有如此巨大的差额,天力锂能详细披露了二者的勾稽关系,其中影响最大的因素为“应收票据背书”。2017年度至2019年度,天力锂能的应收票据背书金额分别为4.57亿元、8亿元、7.23亿元。

天力锂能表示:“随着公司销售增长,应收票据(含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余额也随之增长,下游客户通过票据结算的比例较高。”

对于为何有如此大额的票据背书,天力锂能解释称:“公司将收到的票据主要用于背书转让支付采购款,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用于背书转让的票据金额分别为3.1亿元、7.3亿元、8亿元、4.6亿元,票据到期兑付的比例较低。”

一位会计从业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按照目前的会计规则,假如收到票据,又背书转让出去,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收到和支付,就都不体现了。”

“投行老聃”向记者表示:“事实上,会计政策之所以将票据与现金作了如此区分,仍然是出于审慎性考虑。因为票据背书转让,如果出票人并未最终兑付,背书人会被受让方追偿。”

天力锂能在票据背书转让的处理方式上,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未终止确认,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终止确认。

天力锂能称:“公司报告期内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主要系通过背书转让、托收或贴现方式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背书转让主要用于支付原材料采购款或工程设备采购款,已背书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未终止确认。”

对于上述操作的原因,天力锂能表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故公司将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对于商业承兑汇票,存在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故对期末已背书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未终止确认,并按照和应收账款一致的坏账政策计提了坏账准备。”

会计处理方式与众不同

天力锂能披露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已背书或贴现且尚未到期的应收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其中6家大型商业银行的金额约为0.77亿元、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金额约为1.43亿元、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为1.32亿元。

天力锂能称:“由于公司判断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的可能性极小,且报告期内未出现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因此公司将全部已背书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终止确认。”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天力锂能的上述处理方式与多家IPO申请公司对此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

多家递交IPO申请材料的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为:“由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时终止确认,由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

苏州久美玻璃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美股份)在申报材料中表示,其根据近期公开信息披露的票据违约情况、《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并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等,遵照谨慎性原则对银行承兑票据的承兑人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

相应的,久美股份披露其会计处理上,对于“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票据背书并未终止确认。

久美股份在公告中表示:“发行人对应收票据承兑人的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由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时终止确认,由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时继续确认应收票据,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上述处理方式的不只久美股份一家。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递交IPO申报材料的公司,对于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皆与久美股份类似。

“投行老聃”向记者表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于期末资产负债表上的应收票据余额具有不同的影响,终止确认了,这笔票据就不会出现在企业期末的应收票据中。”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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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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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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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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