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三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

员工持股计划关系到上市公司治理、国企深化改革及混合所有制的推进,是一种具有特殊价值的制度安排。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新增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这是员工持股计划首次从制度规则层面上升到《证券法》层级,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与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结合新《证券法》等规定,一起来了解下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

何为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一般是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计划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后来在英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得到了广泛发展。

一般而言,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司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利益绑定,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公司内部员工通过持有本公司股票并委托员工持股会来参与运作管理的方式,建立起一种员工可享有公司成长和参与经营决策的利益分享机制。不过,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人数众多,稍有不慎,会造成公司治理的乱象。因此,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规范。

新《证券法》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完善

相较于原《证券法》,新《证券法》新增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主要如下:

其一,在公开发行的认定上,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例外情形,可突破200人的公开发行人数限制。新《证券法》第9条规定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同时明确了公开发行证券的三种情形,其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这实际上是完善了关于证券公开发行的规定,明确了在计算特定对象人数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穿透计算。

其二,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股预留了制度空间。新《证券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其中包括“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不过第40条新增了第三款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该规定豁免了证券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享受本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了法律空间。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与实践

鉴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特殊意义,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除新《证券法》的增设规定外,总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层面:

第一,党内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层面。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明确了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此外,国务院于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这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开展明确了方向。

第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比如,证监会于2014年6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就是为稳妥有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而制定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从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程序、信息披露及监管等方面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规范员工持股计划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三,行业规定层面。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3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其中就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问题,从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员工持股计划穿透计算的“闭环原则”、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核查要求等方面作出了详尽回答,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极具实际操作意义。

在实践中,根据媒体公开报道:“今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公告其大股东或全资子公司采用引入战投并同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混改。截止到12月10日,今年共有18家国有上市公司发布19单员工持股计划,其中11单实施完成。”这表明新《证券法》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规定后,促进了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体现了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制度规则的逐步完善,必将有助于稳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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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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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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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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