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局梳理总结辖区新三板公司检查情况:股份代持涉访涉诉不断

编者按:近期,四川局梳理总结了辖区新三板公司检查情况;第一批精选层公司挂牌后的首份半年报已全部披露,全国股转公司对此进行了审查;此外,新三板又有新的政策出台。本期将围绕上述三个主题通报有关情况,供辖区挂牌公司参考。

 第一部分 辖区新三板公司2020年现场检查综述

从2020年四川辖区新三板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情况看,三板公司股东人数少、融资数量少,风险整体可控。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财务会计处理、资金使用规范性、内部控制等方面。一是个别企业对会计准则特别是新收入准则理解存在偏差,在运用总额法或净额法进行收入确认和计量时,会计判断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二是有的公司资金内控不严,存在使用个人账户收支公司资金的情况,资金使用审批流于形式。三是有的公司存在报表和报表附注数据不匹配,财务人员的会计水平还须提升。四是发现少数公司存在大股东向中小投资者私下转让股份,由于受让的投资者多数不具备三板合格投资者资格,最后形成股份代持,并持续产生纠纷,涉访涉诉不断。

各挂牌企业应引以为戒,提升会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保持公司股权结构清晰,合法合规进行股份转让。

第二部分 精选层公司2020年半年报问题

截至9月14日,32家精选层挂牌企业均完成了半年报的披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会计核算规范性

个别公司会计账务处理不准确,对报表影响较大。如某公司未确认以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的投资亏损,错报金额占报告期净利润的9.88%。部分公司对新收入准则执行不到位,未正确区分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部分公司资产减值计提未按照“三步法”原则进行处理,谨慎性存在不足。

二、经营发展持续性

报告期内,31家公司获得了政府补助,其中5家公司政府补助占净利润的比例超过了20%。上半年大部分公司能稳定甚至逆势增长,但个别公司受疫情影响业绩下滑较大。

三、信息披露准确性

一是部分变动原因未解释或解释有误。某公司长期应付款较期初增长171%,变动幅度已超过30%,未按照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说明变动原因;某公司信用减值损失大幅减少,主要是收回已计提坏账损失的相应款项,但公司错误解释为执行新准则所致。

二是部分数据存在缺失或错误。某公司前期收入成本存在核算错误,已在2019年年报冲回,但未在重大差错更正部分进行披露,也未调整同期可比数据,且多处数据前后不一致,还有公司报表附注的往来款账龄存在笔误。

总体看,首批32家公司财务状况总体健康,但仍存在需要持续关注的风险。一是客户及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二是业绩对非经常性损益的依赖较高;三是部分公司应收账款、存货周转率下降幅度大;四是少数公司境外业务可能持续受新冠疫情影响。

第三部分  近期三板政策法规要旨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  

证监会10月16日正式发布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监管指引》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对象、激励方式、定价方式、股票来源、条件、必备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安排,对绩效考核指标、分期行权、信息披露以及实施程序等进行规定。其中,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主要为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赠与。第二部分规定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持股形式、管理方式和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按管理方式分为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两类,委托管理型应备案为金融产品且持股12个月以上,自我管理型需“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两类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第三部分附则主要规定禁止利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二、精选层公开发行推出绿鞋机制

自第二批精选层挂牌公司起,发行过程正式引入“绿鞋机制”的股价稳定措施。主要内容为:“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具体来说(1)资金方面,由战略投资者预先按发行价向主承销商付款并延期向其交付股票;(2)数量方面,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3)操作方面,主承销商有权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内以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一般为二级市场价格过低时启动)。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购买数量不足拟配售部分,可以要求发行人以发行价增发相应股份差额(一般为二级市场价格过高时启动)。(4)主承销商二级市场以低于发行价买入股票获取的“价差”需上交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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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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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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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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