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今日发布实施广告业信息披露指引

新三板报-2020年11月13日-北京消息,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广告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业信息披露指引”)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实施。其中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精选层、创新层公司,并鼓励基础层公司参照执行。

本次发布的广告业信息披露指引,聚焦行业特征,遵循重要性原则,强化关键信息披露要求,方便投资者“看懂、看清”挂牌公司。同时考虑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将强制性披露和鼓励性披露相结合。具体而言,指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是差异化展示细分领域的行业经营信息。广告媒介为电视频道、广播电台的,应披露广告主要展示时段;广告媒介为报纸、期刊杂志的,应当披露年发行量,主办单位等;广告媒介为户外广告的应披露投放广告场所类型、地理区域等;对于从事互联网广告业务的,应披露计费模式(CPA、CPC、CPS等)、反映公司业务的相关指标(如转化率、点击率等)以及互联网广告的投放流程、公司数据或者流量的导入方式等。针对快速发展的新兴广告形式,存在利用自媒体、MCN模式从事广告业务的,指引着重规范了经营情况及合规情况的披露要求。

二是充分披露关键资源要素。优势媒介资源、客户认可度、核心人员是广告公司发展的关键驱动要素。对此,指引细化了客户和供应商的披露要求,如最终广告主所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其广告策略是否变化及是否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与主要合作媒介签订一年以上长期合作协议的,应当披露定价机制、结算方式等;核心人员变动且对公司业绩构成较大影响的,应当披露相关情况。

三是细化重要财务数据的披露要求。为充分体现广告行业公司的行业竞争力,指引规定按不同维度披露收入构成,以及各项细分业务的毛利率。同时,为充分揭示财务风险,细化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披露要求,如存在账龄较长或余额较高的应收账款的,说明是否存在确认广告收入后又退还客户的情形;预付账款账龄较长的,应当说明商业合理性等。

截至目前,全国股转公司已陆续发布实施了20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下一步将继续扩大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覆盖面,提升挂牌准入和持续监管环节的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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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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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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