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华新材IPO募投计划略显随意 招股书多处内容仍需进一步修正

虽然在新三板曾挂牌的隆华新材有过一定的信披经验,但从公司此次提交的招股书来说,仍有很多内容需要修正之处,这不仅涉及到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且也涉及到过往数据修正后的更严谨解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隆华新材”)是一家生产聚醚多元醇(简称“聚醚”)系列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企业,主要产品有软泡用聚醚及CASE用聚醚等。公司近日发布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拟在创业板首发上市。

深入分析隆华新材发布的超过600页的招股说明书,可发现其IPO募投项目的计划存在明显的随意性,大幅扩张的产能存在难以“消化”的难题。此外,报告期(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下同)内有很多数据存在错误,尤其是营收数据缺乏一定真实性。

募投计划有一定随意性

隆华新材招股书披露,公司此次拟将2.7亿元募集资金投入到“36万吨/年聚醚多元醇扩建项目、研发中心、营销网络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四项计划中,其中,“36万吨/年聚醚多元醇扩建项目”需要投入1.1亿元,这是直接跟产品生产相关的募投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虽然写着“36万吨/年”,实则是在已有产能基础上实施的产能扩大计划,即在当前的20万吨/年聚醚产能的基础上再增加16万吨/年聚醚产能。也就是说,该项目建设完成后,产能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再扩大80%。

对公司大规模扩张产能的做法是存在一定疑问的,其2017年和2018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2.02%和77.28%,有较为明显的富余,而2019年产能利用率虽然达到101.63%,但2020年上半年又降为45.92%。如此数据变化不难看出,报告期内,隆华新材大规模扩产的必要性似乎不是那么迫切。

问题在于,若公司真的将产能从20万吨扩大到36万吨,则新增的产能如何消化难题就摆在了管理层面前,因为隆华新材的客户情况并不乐观,呈现出很分散的特征。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合计只有19.37%、24.20%、23.30%和23.52%,不足四分之一,而且单个大客户的占比也只在2%~9%之间。不仅如此,报告期各年度隆华新材的客户还出现大比例更换现象。以其客户数量变化这一项中,虽然2017年~2020年上半年客户分别有648个、766个、777个和488个,但2017年新增客户318个、退出客户307个,2018年新增409个、退出291个,2019年新增和退出的客户分别有340个和329个,而2020年上半年则为新增195个、退出261个,这也就是说,每年公司均更换约一半的客户,这种变化说明公司的客户关系或许并不那么稳定,每年都需要投入大量费用用于新客户开拓。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的客户总量也是变化不明显的。在此情况下,若新增的80%产能达产后,公司就要面临大量新客户的开拓和维护,而一旦新客户开发力度不如意,则扩产后的产能就很可能要面临严重过剩的尴尬。

奇怪的是,招股书却对此现实问题的解释为:“经内部测算,本项目投资收益率为51%,投资回收期为3.3年,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那么,该投资收益率是依据什么条件测算出来的呢,其理由是否充分?

需要注意的是,在该项目的投资中,设备购置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将达到5390万元、1680万元和1712万元,也就是说,新增建筑、设备等固定资产近9000万元,跟2020年6月底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9603.18万元相比,固定资产新增规模很大,新增的折旧费用将会对公司的业绩带来很大的压力。

事实上,隆华新材也是“吃过教训”的。在公司2015年7月31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前身隆华有限未分配利润为-1905.32万元,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况,原因是前期固定资产投资及银行贷款规模较大,固定费用较高,产能释放缓慢导致。其中建设时间较早的部分聚醚生产线处于闲置状态或非充分使用状态。报告期内,隆华新材对这些生产线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长期处于闲置状态设备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56.95万元、169.49万元和51.29万元。

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错误

招股书还披露,隆华新材的股票曾于2016年9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而在其本次创业板IPO招股书中披露的信息跟其新三板公告时的信息存在很多差异,虽然招股书对此做出解释,但其中一些解释仍然难以让人信服,存在一定的信息披露工作不严谨问题。

例如,隆华新材在“新三板”披露的2017年年报显示,该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为21354.46万元,占比14.96%,而招股书显示2017年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为27659.59万元,占比19.37%;2018年年报跟招股书的差异金额更大,年报披露前五大客户金额为29476.73万元(占比16.43%),而招股书显示为43424.30万元(占比24.20%),差异超过亿元。

对此情况,招股书解释为:“2017、2018年度报告前五大客户与招股说明书披露差异主要系公司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视为同一客户合并列示所致,系因统计口径问题形成的披露差异,不属于实质性差异。”

对于这种未按“相关要求”披露的类似的情况其实还有一些,如在“新三板”年报中,公司2017~2018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金额分别为312.61万元、341.51万元,而在此次招股书中披露的金额却分别为493.06万元、353.85万元。其中差异原因,招股书解释称,该“披露差异系由统计口径差异造成,不属于实质性差异。”

实际上该差异并非那么简单,涉嫌有财务信息披露重大错报漏报情况。招股书描述为:“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未将2017年度为董监高发放的年终奖金统计至2017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同时在统计两名监事的薪酬时,误将2017年11月份工资数字当作12月份工资数字统计;未将2018年度为董监高缴纳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统计至2018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如此的描述很明显是存在财务会计工作的错误问题。

更让人感到惊讶的是,在“新三板”披露的2018年年报中,存货周转率和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分别为8.85和1.33,而在招股书中这两项指标分别为8.84和1.34,虽然二者差异分别仅为0.01和-0.01,但是招股书对其中原因的解释就有点让人难以置信了。两次披露的同一存货周转率的差异原因是,2018年年报计算存货周转率的公式为营业成本除以存货平均账面价值,而招股说明书计算公式为营业成本除以存货平均余额。改变计算口径是否妥当在此暂且不论,对每股净资产的披露差异的原因解释为“四舍五入导致的尾差”就难以让人接受。不论如何,在数学上“四舍”的小数肯定不能“五入”,其中必不会产生差异。

以小见大,鉴于隆华新材上述信息披露明显存在的问题,我们仍然对隆华新材是否在其他方面的信息披露中也存在不可信的行为感到担忧。

营业收入数据存疑

基于财务会计理论,《红周刊》记者对隆华新材的财务报表数据也进行了分析,发现其营业收入方面的相关数据在勾稽过程中也出现重大差异。

招股书披露,隆华新材2019年的营业收入有202594.70万元,其中10637.80万元是外销收入(如附表所示)。我们对剔除了外销收入后的收入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以月均收入按每个月对应的税率来测算税额,得知增值税销项税额大约为26394.07万元。综合起来,公司2019年含税营业收入为228988.77万元。理论上,我们可以在隆华新材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找到相关数据对2019年的含税营业收入形成合理的支撑。

在同期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中,2019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有218274万元,若冲抵预收款项增加额2371.94万元所对应的现金流量,则跟该年度营业收入相关的现金流量累计流入了215902.07万元。

将含税营业收入跟其相关现金流量做比较,可以发现有13086.70万元的含税营业收入并没有现金流量与之相对应,这意味着,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我们应该能够找到大致相同规模的应收款项增长数据对这部分收入形成支持才对。

然而,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并不能够如此。2019年年末,隆华新材账面没有应收票据,而应收款项融资为3940.07万元,同时还有1134.90万元的应收账款及59.86万元坏账准备,由此合计,该年年末应收款项有5134.83万元。跟上一年年末应收款项的合计金额4861.03万元相比较,仅增长了273.80万元而已,远非13086.70万元,这意味着这一年有12812.90万元含税营收是有疑点的,虽然当年有背书转让票据金额16135.14万元,贴现票据11723.77万元,但这些数据与所偏差的数据并不吻合。如此情况下,就需要公司进一步解释说明了。

类似情况还发生在2020年1~6月,该时间段公司录得营业收入78952.87万元,考虑3493.12万元外销收入和增值税率因素,则可推算出含税营业收入有88762.64万元。同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有85777.62万元,冲抵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增长421.28万元所对应的那部分现金流量,则收入相关的现金流量流入金额为85356.33万元。2020年6月末,应收账款411.12万元及其坏账准备21.73万元、应收款项融资3636.20万元合计4069.05万元,跟年初合计金额5134.83万元相比,减少了1065.78万元。

综合现金流量和应收款项减少情况,这两方面只能支持84290.55万元的含税营业收入,还有4472.08万元含税收入不在其范围之内。虽然当年也有背书转让票据,但8853.32万元的数据与此也明显不符。由此来看,公司2020年1~6月营收数据真实性也是存在疑点的。

(文章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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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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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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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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