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洋科技信披违规被通报批评: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上亿元

挖贝网 10月27日,新三板基础层公司越洋科技(835248)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以及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公司及实控人、董事长林明、副董事长林珊等被全国股转公司通报批评。

公告显示,越洋科技实控人、董事长林明主持召开,副董事长林珊、董事廖雪琼以及董事、总经理曾云彬和董事、财务总监邓小丽参加会议,商定由公司向控股股东越洋集团提供借款,用于解决越洋集团资金紧张问题。

根据上述会议决定,2016年12月29日,越洋科技与越洋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越洋集团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需求向越洋科技分批借款2亿元。

2017年1月至12月,越洋科技实际向越洋集团提供资金累计2.35亿元,截至2017年底,越洋集团累计归还4687.42万元。截至2019年6月末,尚有1.88亿元未归还。

对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越洋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5月30日,越洋科技在2017年年报和《关于补充确认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说明的公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2018年8月3日,越洋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补充确认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议案。

另外,越洋科技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Linphos Chemical,Inc。(以下简称“Linphos公司”)、云南可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睿化工”)构成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其中,Linphos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CEO为越洋科技实控人、董事长林明、CFO为越洋科技副董事长林珊。2015年至2017年,公司向Linphos公司销售货物金额合计9778.89万元,构成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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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睿化工由廖雪琼、黄诗衍于2015年1月发起设立,越洋科技实控人林明知悉该公司设立情况。2015年4月,廖雪琼任职越洋科技董事,黄诗衍任职越洋科技董事会秘书。后两人于2017年3月将名下可睿化工的股份出售,并不再担任可睿化工相关职务。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越洋科技与可睿化工构成关联关系,在此期间,公司向可睿化工采购货物金额为1767.8万元,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情况,越洋科技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和年报以及2017年半年报和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在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中虚假披露与Linphos公司、可睿化工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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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洋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构成信披违规。公司控股股东越洋集团对越洋科技的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负有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明、副董事长林珊、董事、时任董事会秘书廖雪琼、董事、总经理曾云彬,董事、财务总监邓小丽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越洋科技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越洋科技、越洋集团、林明、林珊、廖雪琼、曾云彬、邓小丽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越洋科技表示,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戒,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等。并表示,廖雪琼、黄诗衍已于2016年3月17日将可睿化工的股权转让他人,自2016年3月7日期起已和公司没有关联关系。林珊2015年5月28日不再担任Linphos公司的CFO,公司自2017年1月起已没有和Linphos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针对资金占用问题,公司已于2020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6月8日开庭,双方已在庭上达成和解。

挖贝新三板研究院资料显示,越洋科技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为磷化工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受托加工磷酸产品。

(文章来源:挖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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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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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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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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