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支持企业上市资金管理办法:补助新三板精选层公司500万

据天津市财政局网站10月15日消息,《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办法提到,对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市财政按照50%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对迁址至天津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此类公司为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

此外,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补助120万元。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补助100万元。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等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

《天津市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摘要:

(四)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五)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六)对迁址至本市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本市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新三板精选层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迁址至本市的上市公司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应具有保持上市公司资格所需的持续经营能力、规范运营能力及其他必需条件;

2.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情形

3.完成注册地址变更前两年及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期间,企业未被有权机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作出终止企业股票上市决定;

4.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迁址我市的可视实际情况不受第2条、第3条条件限制。

文件连接:http://cz.tj.gov.cn/zwgk_53713/tztg/202010/t20201015_3951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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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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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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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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