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完善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专章新增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层面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重视。近期,“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A股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榜单”,再次引起了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关注。结合新《证券法》等规定,一起来了解下现金分红制度的相关内容。

何为现金分红

新《证券法》第91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这被认为是关于上市公司强制现金分红制度的规定。那么,何为现金分红?

分红亦即分配利润,一般是指公司将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股东。而现金分红为分红的一种形式,是指公司以现金形式向股东支付股利。一般而言,投资者对公司出资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享有相应的股权。股权主要体现为《公司法》第4条规定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出资份额所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盈余分配或者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是一种经济性权利。分红正是资产收益权的体现,也是股东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之一。

现金分红的实现

现金分红的实现实际上是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总体而言,若要实现现金分红,需要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在实体上,公司须具有可供实际分配的利润。公司具有可供实际分配的利润是实现现金分红的前提条件,这也是贯彻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如果不存在可供实际分配的利润,而直接用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红利,则损害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存在抽逃出资之嫌。因此,现金分红的资金来源只能是公司的利润。对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新《证券法》第91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这表明只有当上市公司符合法定的现金股利分配条件,才能分配现金股利。

第二,在程序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获得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通过。现金分红的实现,除了公司具有可供实际分配的利润外,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表示。只有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时,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才能实际执行,现金分红的实现才具有现实可能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4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我国资本市场近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实践及意义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意识逐步增强,现金分红和投资者回报水平逐年提升。2019年年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合计约1.36万亿元,同比增长约10.7%,分红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总数约66%。”上市公司分红呈现出长期持续稳定的特性并逐步规范化,其意义如下:

上市公司分红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股东投资回报的体现。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现金分红是保障投资者作为股东所享有的资产收益权的体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公司法》《证券法》的重要立法宗旨。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现金分红事关众多投资者资产收益权的实现,新《证券法》新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视。上市公司分红的规范化,使投资者能够分享上市公司发展带来的红利,强化股东的投资回报。

上市公司分红的规范化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现金分红是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反映,而公司利润分配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包括公司本身、公司股东、董事及公司债权人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范化不仅反映了公司本身发展势头良好,而且也体现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中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融洽。上市公司积极回报股东有利于投资者认可上市公司的价值,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的成长发展。

正所谓“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是资本市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相信随着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完善及我国资本市场近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实践的逐步规范化,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资本收益权及培育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

  1. 刘 子沐
  2. 刘 子沐
  3. 刘 子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