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修订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评析

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日新月异,与上市公司治理关联的各种规范也日趋完善。自2014年第一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下简称“《履职指引》”)颁布之后,六年间相继修订修正、颁布或者废止了一系列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2018年更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9年出台的新《证券法》和科创板系列规范,《履职指引》的内容随之作出适当的调整实为必要。有鉴于此,2020年8月12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修订版。修订版《履职指引》较2014年第一版变动的条文有四十余处,本次修订没有改动指引整体的结构框架,主要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及其履职的实操性要求和保障作出适当的调整,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工作提供了更新的指导。具体来说,本次《履职指引》的修订有以下特点:

第一,提升指引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履职指引》的定位是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性文件,适用于全体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公司及其独立董事,并同时为非会员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履职工作提供操作性和指导性的有益参考。《履职指引》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在既有法律法规规范的框架内,提供了一些履职的倡议性规定。对于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旨在合规的基础上提升主动履职的动力,推动解决独立董事履职趋于形式化的问题。因此,本次《履职指引》修订的一个方向是删除了一些没有直接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有关独立董事责任或者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表述为独立董事“应当”、“必须”),或者将这些强制性规定改为授权性规定(一般表述为独立董事“有权”、“可以”)、建议性规定(一般表述为独立董事“宜”),相关的修订条文共计14处。此外,《履职指引》将独立董事应当“了解”对外担保相关事宜、应当“定期查阅”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要求均改为“关注”。上述修订举措都是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与其作为外部董事的身份和享有的权利相匹配,颇值得肯定。

第二,细化和完善履职规范,使其更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履职指引》进一步细化了独立董事履职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性要求。一是履职工作内容方面,《履职指引》完善了独立董事工作笔录的内容组成、强调了独立董事就公司内部冲突事宜主动履职、增加了关于对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要求、细化了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审查内容等;二是履职的程序性要求方面,《履职指引》规定了工作笔录最低保存年限、补充了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或者被免职情况下的履职要求、增加独立董事履行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的例外情形等。前述修订大大丰富了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规范,使《履职指引》更加具备借鉴和参考价值,避免条文因过于笼统、缺乏实操性而流于形式。

第三,强化对独立董事履职工作的保障。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外部董事,对公司内部事宜的了解程度“天然地”不及公司内部董事和其他内部人员,在履职方面也可能较内部董事面临更多的不便利甚至障碍。为了确保独立董事更加顺畅履职,《履职指引》修订了部分条文内容,比如增加工作笔录最低保存年限、明确了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及其他履职的相关费用应当由上市公司承担等条文。

第四,进一步强调独立董事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职责。《履职指引》在第三条“公司董事一般义务”这一总括性的条文末尾,增加了独立董事“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要求,并将该要求在后续条文中进一步深化,如《履职指引》第九条要求独立董事在股东间出现冲突时应当主动履职、第十七条要求独立董事就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前应当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等。《履职指引》的修订首次强调了“独立董事机制能够发挥缓解公司代理问题的功能,独立董事具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天然使命”这一理念,体现了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重视。

第五,表述措辞上更加规范、准确。第二版《履职指引》做了相当多的文字性修订,统一了行文表述,摒弃了一些非法律术语,使整个文本更加一致规范、准确专业,主要包括:(1)将“上市公司上市规则”统一表述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2)法源统一表述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3)“外部审计机构及咨询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等统一表述为“中介机构”;(4)统一人数的表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5)统一表述为“社会公众股股东”、“会计师事务所”等。

自律规范指引是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职指引》作为一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的实用指南性文件,此番修订顺应了中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治理的不断发展,较好地回应了实践中市场对更具有操作性的独立董事最佳实践的迫切需求,对于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充分、有效履职颇具有积极意义,在加强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未来,《履职指引》的指导和参考效果仍有待市场进一步检验。作为《履职指引》的组织撰写和发布者,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及其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将继续发挥其与上市公司的纽带、桥梁作用,积极研究独立董事相关问题,回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其他相关主体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履职指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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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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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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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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