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投资新三板开启双通道 租用交易单元AND券商经纪模式均可交易精选层

新三板报-2020年8月4日-北京消息,国股转公司7月31日向各券商下发《关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参与新三板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公募基金管理人在采用原有的租用交易单元模式外,还可通过券商经纪模式投资精选层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求在两种模式中灵活选择。

《通知》要求主办券商应为采用券商经纪模式并外接系统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提供专用经纪交易单元,并及时将接入的机构、产品等信息进行报备,切实保证业务安全。

对上述《通知》,子沐团队了解到的情况是,该《通知》并不能提高公募基金入市的资金规模,只是方便了公募基金交易的手段,提高风险控制和监管效率。而且这是 A股市场保险和公募都能享受到的正常交易权利。

2012年初,保监会向保险公司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证券交易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可以采取租用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交易单元模式,也可以参与特殊机构客户模式。公募基金采用双交易模式的时间为2018年8月,监管部门开始试点公募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模式。

两种模式区别在于,券商经纪模式将公募基金纳入经纪业务体系进行交易管理,当日交易结束后证券公司根据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下发的数据进行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证券公司分发的数据完成产品估值清算和对账。证券公司对公募基金每笔交易进行资券足额、交易异常等监控和管理,对违反规定或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将提示基金管理人修改指令或按照交易所规定拒绝接受委托;交易的各类信息将进入交易和数据采集体系,可以全面发挥证券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测系统在客户交易事中、事后的监控作用。

利好的一面是,公募基金在新三板精选层交易方面,与A股市场享受同样的交易权利。可以根据公募基金自己的情况,无障碍的开通新三板交易通道。

普及一下基础知识:

交易单元模式:指公募基金与服务券商签订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其交易指令并不通过券商系统,而是直接发送至交易所。托管与结算都是由托管银行来承担。

券商经纪模式:指公募基金使用券商交易系统直接进场交易,交易指令才从券商端到达交易所。托管与结算都由券商来承担。同时还承担起对公募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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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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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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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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