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中,哪些异常交易行为及情形将被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控?

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正在进行时,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教育基地推出了“改革问答”栏目,为您持续介绍新三板相关知识,本期为您带来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中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情形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挂牌公司股票交易中,哪些异常交易行为及情形将被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控?

由于定价机制差异,不同股票交易方式下,全国股转公司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有所区别。《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了3种交易方式下的具体类型:

一是连续竞价交易股票,主要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或互为对手方交易等4类。

二是集合竞价交易股票,主要包括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异常价格申报或成交、虚假申报、一段时期内拉抬打压、多次接近或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或成交、自买自卖或互为对手方交易等5类。

三是做市交易股票,主要包括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大笔交易且明显偏离最近成交价、做市商或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谋影响收盘价、投资者拉抬打压、投资者大量或频繁反向交易等4类。

根据新三板市场特点,对特殊时点、特定主体发生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5种具体情形:

一是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发生调整前后。例如,挂牌公司由创新层进入精选层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对相关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监控。

二是挂牌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例如,挂牌公司拟IPO或转板的,将对其股票交易情况进行重点监控。

三是进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后。例如,为降低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交易成本,打压股票盘中成交价格或收盘价的行为,将被重点监控。

四是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10%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涉嫌关联账户进行交易的。为防范挂牌公司内部人滥用优势地位,重点监控相关主体及其涉嫌关联账户实施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是因股票交易导致股东人数快速变化的。例如,基础层、创新层公司股东人数快速增加,可能伴随着异常交易或其他风险,将被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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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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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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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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