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为节约优质企业的进入创新层的等待时间、满足其利用创新层更高效的融资交易制度实现自身发展,新修订的《分层管理办法》允许符合创新层条件的申请公司,自挂牌起即进入创新层。
申请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后不论是拟进入创新层还是基础层,其发行对象均应当为《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投资者以及符合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
按照业务流程,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时发行尚未完成,可能会发生发行后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情况。《定向发行规则》第四十九条要求发行人在认购合同中约定后续安排。
《定向发行指南》将后续安排明确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安排,继续本次发行,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交易;对于不同意发行人股票进入基础层挂牌交易的发行对象,发行人应当向其返还认购款并履行认购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义务。
第二种安排,发行人终止本次发行,其股票进入基础层挂牌交易;发行人需要向全体发行对象返还认购款并履行认购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义务。
第三种安排,发行人撤回股票挂牌的申请,同时终止本次发行。
(本文转载自“新三板投教”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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