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屡教不改 精选层概念股同辉信息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新三板报-2020年7月9日-北京消息,业绩暴涨的同辉信息,作为精选层概念股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子沐研究在内参与反复强调该公司通过第一大融资租赁客户进行利润调节,存大巨大的道德风险。而另一部分投资者却认为,这是企业经营的特点,在市场和收入双双向好的大环境下,企业存在瑕疵是正常现象。

今日,全国股转公司对同辉信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戴福昊、李刚、姬海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且发布警示告诫,同辉信息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如果同辉信息因资金占用等问题受到纪律处分,那根据《分层管理办法》第13条不得进入精选层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同辉信息将无缘精选层资格。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目前同辉信息存在资金占用,而是在签署 承诺函之后,明知故犯。存在关联交易违规问题,存在股权质押未及时披露的问题。

如果同辉信息的资金占用问题演变为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自律监管变为公开谴责,那么,同辉信息不仅无缘精选层还可能面临降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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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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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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