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诚信精神 服务市场改革 全国股转公司持续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信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健全的制度是维护良好诚信秩序的坚强防线。《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均对资本市场的诚信建设提出了要求。为落实上述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股转公告〔2016〕94号,以下简称《监管问答》),要求各市场参与人按照《监管问答》的规定开展业务,同时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过程中持续弘扬诚信建设精神,在业务规则的制定、监管实践中严格落实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市场诚信建设工作水平。

一、在业务规则制定中落实诚信建设相关要求

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全国股转公司比照《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业务规则的制定中落实诚信建设相关要求。举例而言:一是在挂牌准入环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审查问答(一)》要求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10%的重要子公司在申报受理后至进入精选层前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二是在融资环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要求发行人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核查证明文件和承诺函,发行人应当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三是在公司持续监管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要求,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创新层。

同时,随着深化新三板改革各项措施的逐渐落地,为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全国股转公司还在业务规则中对挂牌委委员、独立董事的资格,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条件等方面提出诚信要求。例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管理细则(试行)》中要求挂牌委委员应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以及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中要求独立董事和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得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等。上述业务规则与《监管问答》一同构建了新三板市场的诚信建设规则体系。

二、充分发挥诚信数据库监管作用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要求,证监会应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该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新三板市场主体诚信数据的录入工作既是将相关主体纳入证监会监管的客观需要,也是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的信息基础。截至2020年5月底,我司通过业务系统录入挂牌公司基本信息8900余条,各类信息10万余项;录入纪律处分信息18条,涉及17家挂牌公司和49名自然人。

2020年上半年度,根据业务规则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对每家申请挂牌、拟进行股票发行、并购重组备案的公司必查其诚信档案,将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失信情形作为是否允许挂牌以及实施融资并购的重要依据。截至5月底,全国股转公司在挂牌审查过程中查询系统内部诚信信息机构数量33家,查询人员数量407人次;在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并购重组备案审查过程中共对424家挂牌公司进行失信联合惩戒查询,未发现相关主体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

在日常监管环节,全国股转公司每月查询诚信数据库,下载失信被执行人、异常经营名录等失信信息,共在内部诚信系统查询机构数量94次,查询人员数量76人次;公司董监高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按照《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规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挂牌公司及时组织改选或解除相应主体的失信身份。

在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审查环节,全国股转公司在征信系统中查询主办券商机构数量4家,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相关主体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况。在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月度评价中,我司按照月度查询主办券商机构被监管处罚的情况,并根据处罚结果进行相应执业质量扣分,初步建立了市场主体执业质量的诚信评价标准。

三、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典型案例

2020年,全国股转公司继续落实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要求,在监管过程中对存在失信情形的市场主体采取了相关措施,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供市场参考。

案例一:持续监管过程中——挂牌公司董监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及时组织改选或另聘案例

2019年1月至9月期间,某挂牌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监事会主席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分别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我司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监管工作提示,提醒其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要求主办券商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改选或另聘。2019年9月,公司对上述失信情形进行了补充披露。

案例二:持续监管过程中——挂牌公司相关主体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及时披露被采取监管措施案例

某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长自2018年起多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公司其他违规行为,按照我司业务规则的规定,我司对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长给予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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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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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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