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精选层公开发行要吃透这些内容

《精选层承销业务规范》来了!

2020年5月19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消息称, 为进一步规范承销商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相关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会研究制定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下文简称“《精选层承销业务规范》”),于今日发布实施。

从内容来看,《精选层承销业务规范》涵盖了路演推介、发行与配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重点内容,对精选层公开发行的核心问题进行了说明。为市场明确了承销业务具体操作规范。

《精选层承销业务规范》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参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规则执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路演推介方面

1、路演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股票进行路演推介。采用询价方式、直接定价和竞价方式发行的,应当采用互联网等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询价发行时,还可以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向经协会注册、符合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

2、路演时间:申请文件获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开发行意向书(针对询价、竞价方式)或公开发行说明书(针对直接定价方式)前,主承销商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共同采取任何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3、路演参与者: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路演推介时,除发行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之外,其他与路演推介工作无关的机构与个人不得进入会议现场,不得参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活动。

4、提前披露和参与方式: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采用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和参加方式。路演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采用询价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5、路演材料准备:路演推介活动等相关材料报送要求参照《科创板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相关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0日内,主承销商还应当向协会报送全部路演活动情况总结报告。

《精选层承销业务规范》强调,路演推介期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与投资者任何形式的见面、交谈、沟通,均视为路演推介。

发行与配售方面

1、发行定价有三种: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下询价或网上竞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2、投资条件先披露,不符可剔除拒绝:主承销商在与发行人协商制定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公告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

3、违规行为不得有: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泄露询价、竞价申购、定价信息;

(2)在询价发行和竞价发行方式下,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

(3)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4)向投资者提供除公开发行意向书、公开发行说明书、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已公开信息以外的公司信息;

(5)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6)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

(7)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申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8)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配售(因股票包销而持股的情况除外);

(9)与投资者相互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

(10)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报价和申购;

(11)收取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12)未按事先披露的原则确定有效报价。

4、战略配售要留意,承诺函不可缺少: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除要求发行人出具相关承诺函外,还应要求战略投资者就以下事项出具承诺函:

(1)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2)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符合战略配售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3)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4)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遵守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5、信息披露需一致,双方要共同落款:主承销商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在不同载体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性,并对可能出现的疏漏承担责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发布的公告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落款。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方面

1、询价竞价要研报,披露公开需留意: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采用询价方式的,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或变相公开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其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竞价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精选层承销业务规范》强调,主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主承销商不得在披露公开发行意向书之前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泄露报告内容。

2、研报不是随便写,这些要求得注重:

(1)分析因素需全面: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分析内容参照《科创板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相关规定,同时投资价值因素分析还应当包括发行人与全国股转公司同行业可比挂牌公司(如有)的投资价值比较。投资价值因素分析应当完整、客观公允和全面,并应当符合发行人特点及所处市场定位。

(2)行业归属要准确: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分别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说明依据,不得随意选择行业归属。当分别按照上述两个行业分类指引确定的发行人行业归属不一致时,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与公开发行意向书披露的发行人所属行业保持一致。

(3)可比公司要慎重: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选择可比公司(如有)应当客观、全面,并详细说明选择可比公司的依据。可比公司的选择应该以核心竞争优势、成长性、盈利能力等核心价值因子作为关键条件,而不能仅依靠行业分类作为可比的依据。可比公司应当优先选择全国股转系统同行业挂牌公司;原则上应当与公开发行意向书中披露的可比公司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增减,但能证明未故意通过增减可比公司提高发行人估值结论的情形除外。

(4)风险提示要充分:证券分析师应当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中显著位置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特别说明如果盈利预测的假设条件不成立对公司盈利预测的影响以及对估值结论的影响。按照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列出潜在风险。应当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要定性描述,不可模糊表达。

(5)估值方法不准少: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分别提供至少两种估值方法(其中至少包含一种绝对估值法)作为参考,合理给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整体市值区间以及在假设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的每股估值区间。对估值方法的假设条件、主要参数、主要测算过程,并至少提供乐观、中性、悲观三种情境下的结果作为参考。

《精选层承销业务规范》强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不得对精选层股票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6)撰写要做好审批: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相关工作,需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参照《科创板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相关规定。证券分析师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需事先经研究部门质量审核并经合规审查后方可提供给相关投资者。

(7)研报报送要及时: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向协会报送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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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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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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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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